女童涉遭亲母两男友性侵 8岁被摸10岁性交 更被要求说:我爱你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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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曾与一名中年母交往的男子,涉均先后性侵该母的长女,其中一人更在女童仅10岁时与她性交。女童后来告知补习老师,其母得悉后涉曾阻止报警,又叫幼女不要告知他人其男友曾性虐待她们,惟补习老师不理终揭发事件。女童母与她的两男友否认指控,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开审。控方开案陈词指出,两名男被告均曾是女被告的男朋友,现年71岁的男被告,涉多次以摸胸等方式非礼当时仅8岁的女事主,另现在53岁的被告,则涉4度与当时约10岁的女事主性交,并在过程中更要求女事主对他说:“我爱你。”

两男被告被控非礼及非法性交罪

三名被告:全志明(53岁)、李锦辉(71岁)及女被告N.D.(49岁)。首被告被控4项与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2019年9月至12月,在大埔一单位内,4度与约10岁的女童X非法性交;次被告被控8项非礼罪,指他2017年某日,在大埔某单位8度非礼X。

现年71岁次被告李锦辉,否认8项非礼罪。(陈蓉摄)
三名被告:全志明、李锦辉及女被告均否认性侵及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在高等法院受审。(黄浩谦摄)

女被告被控妨碍司法公正

女被告N.D则被控1项作出一连串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指于2023年4月1日,要求姓蔡补习老师不要举报次被告涉性虐待其长女X;及要求幼女Y,不要告知他人首被告曾性虐待她们两姊妹;并叫次被告告知警方事情无发生及删除二人的敏感对话;并要幼女Y在警方查问时说没有事情发生。

事主生父已离世

控方开案陈词指,事主X于2009年出生,有一名2011年出生的妹妹Y,女被告是她们的母亲,她们的父母在2018年离婚,生父在本年初已去世。首被告全志明及次被告李锦辉是其母于2019及2017年的男朋友。

事主X在8岁时遭次被告非礼

事主X在2017年的夏天首次被非礼,她当时8岁,就读小二。事发大多于星期六或日,事主X及妹妹Y会一起到次被告于粉岭的住所。次被告用手指摄入X的内裤磨擦其阴部。其后连续4天及其他日子,次被告到X家过夜,再多次伸手摸X的下体。

次被告叫X为他手淫

同年稍后的某一天,女被告煮饭时,次被告将X的裤子拉低,并伸手摸其阴部,并对X说:“我都摸咗你,你可唔可以摸返我?”并捉X的手摸他的下体,亦有叫X不要跟其他人说。

事主X在10岁时与首被告性交

在2019年,首被告为X母的男朋友,当时X年约10岁。案发时X、Y及首被告正在小睡,X因为想与首被告有亲密接触,故趴在他身上。首被告先拉下X的内裤,X用阴道摩擦首被告下体,其后X用手将首被告下体放入她下身性交,首被告当时没有使用安全套。

首被告过程中要求X说我爱你

同年11月,首被告与X再3度性交,期间更要求X对他说:“我爱你。”并在X的肚皮上射精。他每次性交均没有使用安全套。

控方指出,X的处女膜有完全撕裂的旧伤,与她曾有性行为的说法吻合。

首被告认5项非礼罪

双方承认事实指,首被告去年曾认5项非礼X的罪名,包括吻X的嘴、隔衣服摸X胸部、搓揉X的私处,把X的手放在他的下体、用X的手摇摆其阴茎、脱下X的内裤,及抱X到其阴茎上摩擦,和舔X的乳头等。

X母曾叫补习老师不要报警

开案陈词指,X后来告诉蔡姓补习老师她曾被性侵,蔡其后诣问女被告,X及Y是否曾被性侵,女被告只着蔡不要报警,又叫女儿Y不能向其他人提及她及X曾被性虐待,在警方问及事件时,要说没有事情发生,以及吩咐首被告跟警方说没有事情发生,并删除二人的敏感对话。

案件编号:HCCC2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