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 · 三|香港性罪行改革缓慢? 法改会成员:比中东进步
【创伤预警:下文包含性侵犯/性暴力内容,可能引起不安,请谨慎阅读。】
香港现行性罪行法例基本上沿用英国《1956年性罪行法令》,过去67年内鲜少改革,对涉及儿童性罪行的定义和处理都相当简单,甚至落后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社会福利署所制定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为何香港性罪行法律改革程序如此缓慢?作为负责研究政府转交改革议题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成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也嫌性罪行检讨小组进度太慢;不过,另一委员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则认为,香港法律已有很大改善,例如以往女性不能作供,即使被性侵也无处发声,但如今已经可以上庭作证,若论女权的话,比起中东地区大有保障。
“性侵儿童”深度报道系列五之三
法改会耗时16年
实质改变寥寥无几
香港曾在关注儿童性虐待问题上走在亚洲前沿。早在1981年,社会福利署已制订《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性侵犯”视为伤害/虐待行为的一种。然而,此后香港性罪行条例改革停滞不前,逐渐被亚洲其它国家所超越。2006年4月,时任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要求法律改革委员会检讨香港关乎性罪行及相关罪行的法律。一晃16年,2022年5月30日,法改会终于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就《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所建议,针对各项罪行刑罚、改革和加强性罪犯的治疗和自新服务、最佳化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等三大方面,提出最终建议。
可是,这份由法改会历时16个年头才完成的报告书,带来的实质改变却寥寥无几。
第一项改变是,设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7月发表《关于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咨询文件,再于2010年2月发表《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 建议设立一个行政机制, 让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可以查核现有雇员和准雇员是否有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当局自2011年12月1日起,警务处正式推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可是,那并非强制机制,而是交由雇主自行向警方申请查核。
第二项改变是,法改会经研究后,于2010年12月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这项过时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7月17日生效的《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正式废除有关推定。
法改会早于1980年1月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香港法律课题,以供政府进行改革。可是,法改会始终只是没有约束力的咨询组织,除了上述两大改变,对于法改会提出的一系列倡议,保安局表示:“政府会适时就法例修订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会将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但何为“适时”?外界无从得知。
盼多议题讨论
全面检讨改革
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委员会成员之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无奈地表示,作为小组成员,他也嫌小组工作速度太慢,希望法律改革程序加快。不过,他也提到,利用“法改会”去进行法律改革,本身就不是一个高效率的办法。他进一步解释说,委员会的十个成员基本上都是志愿性质参与,但工作中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开会讨论,如果有人可以全职投入,速度就会提升。他还说,政府交给法改会的任务只是进行咨询和发布报告,至于政府会在多大程度上落实报告,他们也不得而知。
法律改革委员会成员、香港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则认为,政府并非没有采纳法改会的建议,而是因为性罪行检讨内容是逐步推出,需要循序渐进完成。其中最大的改变,即将“男性阳具进入女性阴道”修订至任何形式的性插入,他相信今年内就可以推出。
熊运信强调,香港法律虽然并非完美,但已经作出很多改善。他就此举了个例子:“女性的证供原本是不可信的。以前女性被人性侵,是没有发言权的,但今天的法庭已经允许女性作供了。你看看那些阿拉伯、中东国家,哪里有什么女权?但在香港,这已经有很大保障了。”他还说,“如果你们有任何希望改进的意见,我们一定会考虑。”
张达明则期望香港可以全面改革性罪行条例,因为正如性罪行检讨小组的咨询文件所指,香港性罪行法例基本上仍在沿用英国1958年的法令,对于性罪行的界定也非常简单,要么就是强奸,要么就是猥亵。但实际上,还有许多会伤害儿童的性罪行,根本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以处理。法改会曾在报告中参照英国现行的法律,建议增设“为性目的诱识儿童”、“在16/13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导致16/13岁以下儿童观看性影像( 涵盖文字讯息及声音讯息)”等罪行,以加强对于儿童的保障。
此外,外国在处理性罪行问题时还有许多值得参考的实践经验。张达明举例说,当下香港法庭上只有控辩双方的辩论,但外国法庭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行为,会传召专家去解释。比如在澳大利亚,法庭允许控方在一定范畴内,寻求专家解释当事人的行为,进一步确定当事人一些行为与口供是否具备一致性。法庭还会设立一些规则,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在庭上进行询问,以避免辩方律师问出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的问题。
过往成功经验
是否可以复制
那么,香港应否借鉴那些外国经验?张达明认为,这是非常值得在香港展开讨论的问题,也是他期望香港对性罪行进行全面改革的原因,而他认为特区政府必须带头做起。“你不要小看法律改革的重要性,就像我们总在说的‘鸡先还是蛋先’的问题,有些东西需要透过法律改革的讨论,才能带来文化上的改变。”他补充说道,“尽管有些人觉得法律不公道,但这是多元社会必然会出现的情况。我们都希望法律可以做得比较完善,就要有一些适当的改革去回应社会的转变,这样也会让人对法律多一点信心。”
数年前,张达明曾经积极参与推动性罪行受害者使用屏风和电视作供的政策。“屏风作供”是在法庭上设立屏风,阻隔被告及公众的视线,让当事人可以在屏风后作供;“电视作供”则是有一个连线法庭及位处同一座法院大楼另一房间的闭路电视系统,法庭和该房间内的人士可以就此进行直播,互相看到和听见对方。14岁以下儿童可以通过闭路电视直播作供,而在涉及性侵犯罪行案件中,该年龄限制扩充套件到17岁以下。
虽然香港早就有屏风和闭路电视作供的政策,但根据司法机构政务处,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967宗性罪行案件中,只有48宗案件的受害人申请使用屏风,其中44宗获得批准,屏风使用率仅为4.55%。为了普及使用,张达明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和相关民间团体花了几年时间,终于等来2018年的正式立法。此前,在2015年,张达明撰写一份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草案,将性罪行当事人列为可使用电视作供的第四类证人类别;及后,司法机构向立法会提出修改《实务指示》,提交完善屏风作供的措施。
张达明分享了成功的经验:在策略上秉持“先易后难”的思路——选取一个大家比较容易接受、并且已经存在的措施,而屏风和电视作供的政策早已推行,适用于儿童和受惊恐的证人,他们希望扩大到性罪行受害者。他解释,如果要争取一个香港从未做过的政策,那要面对的讨论可能就会多很多。另一关键在于,措施得到立法会跨党派议员的支持。张达明说,最理想的改革是由政府牵头,而如果政府不做、只靠民间推动,难度就会大很多;但如果民间的改革可以获得立法会议员的支持,那结果又会不同了。
政府重视度低
统计研究不足
正如张达明所言,应否借鉴国外经验,是值得香港讨论的话题。可是,香港并未准备好要进行讨论。最基本的是,若要知道什么样的政策适合香港性罪行的现状,首先要了解儿童性侵问题的全貌,分析和归纳它的特质。然而,我们却难以找到以整个香港为单位、关于儿童性侵罪行的综合报告,一大原因在于政府各个部门的资料不互享互通。
为香港童年性侵幸存者提供支持服务的志愿机构Talk Hong Kong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出香港在儿童性侵讯息披露和整合方面的巨大不足。对于儿童性虐待个案,政府当局各部门所持有的资料,不但统计口径不一,而且缺乏细化和分类。
例如,警务处的资料只记录了犯罪型别、受害者年龄及其与犯罪者的关系,没有更加具体的人口学讯息统计;律政司只记录了所有性罪行案件的罪名指控、判决结果和判决型别,没有记录受害者的年龄。由于部门对资料的分类方式不同,且没有进行共享和整合的工作,因此研究者无法对不同变数进行相关分析,然而这些分析对于儿童性侵防治来说恰恰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发现统计学上特定年龄、性别的儿童群体更容易遭到家人的性侵犯,就可对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资料也有利于评估法律改革和分析案件处理,包括某一罪行的案件有多少比例被指控,多少比例被定罪,量刑轻重情况如何。
香港大学研究团队2013年发布一项关于香港虐待儿童的流行病学和地理分布的研究,便使用了2001年至2010年期间医管局临床资料分析和报告系统(CDARS)以及事故和紧急状况讯息系统(AEIS)的资料。但此后医管局不再公开相关资料,Talk向医管局查询后得到的答复,当局没有进行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目前也没有人手处理;如出于学术研究需要,可以通过付费定制需要的资料,费用为60,000港币起。对此,Talk负责人回复道:“很遗憾你们持有这些资料却未有定期公开,家长、教育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应该利用这些资料来规划防治儿童性侵的工作。在美国和英国(在香港可能也是如此)每十个孩子中有一个会遭遇性侵犯,这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没有全面而细化的资料分析,就无法掌握性侵儿童问题的具体面貌,也就难以针对不同问题提出相应措施,甚至进行性罪行条例改革。最终苦的,仍是受害儿童。
香港儿童性暴力求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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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三院-芷若园热线︰1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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