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袭击案 脱罪被告指证物波鞋或非他所有 4.3再裁决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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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21元朗西铁站白衣人袭击事件,8名最先被控暴动的白衣人,经审讯后被告王志荣脱罪,律政司后来上诉,王的案件被发还重新,案件今(26日)在区域法院作陈词,辩方指警方在王家中搜出的衣物和波鞋,控方便指该对鞋“属于”王,但律师指该对波鞋不很独特,且明显是“抄款”,认为控方未能证明王是该对波鞋是唯一管有人,质疑这证物的价值。法官叶佐文听毕陈词后,押后至4月3日裁决。

被告王志荣(55岁,运输工人)在2021年被法官叶佐文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罪不成立,上诉庭其后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发还叶官重新考虑。

被告王志荣(后)与代表他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陈晓欣摄)

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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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争议不一定是波鞋的唯一拥有人

原审时的控辩双方的承认事实指,警方在王家搜出的涉案属于王的衣物和波鞋。代表王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陈词指,“属于”不代表王是唯一拥有人,王可以与他人一同拥有该对鞋。骆又指,该对波鞋很明显是“抄款”,不是很独特,质疑证据价值。

控方指承认实事没指出波鞋由王及他人管有

控方回应指,承认事实没有指出波鞋由王及他人管有,因此王是100%拥有波鞋并“属于”王。法官质疑,“属于”是否代表100%拥有,又问控方有否引用字典作为基础。控方最后同意“属于”可指由王及他人共同拥有,但强调警方在事发后不足24小时在王家中找到与影片相符的波鞋,有其证据价值。

案件编号: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