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症室收费|紧急不急?骨折心衰竭要付$400 病人组织:可哪处医
【公立医院收费/急症室加价】公立医院急症室新收费方案其中一个外界感不解之处是被分流为“紧急”(urgent)的第三类病人,当局一方面希望他们90%能够在30分钟内得到诊治、即有使用急症室需要,但同时把他们列入须缴400元之列。
综合两日医卫局、医管局高层及政府消息人士解说,“紧急”病人须缴费两个概念,一是第一、二类病人“免费”是额外的豁免,二是因急症室分流难将“紧急”病人和第四类的“次紧急”分得清。
根据分流制度,分流护士会根据维生指数、病人症状及心电图、血糖或尿液测试等将病人分流为第一至第五类别。有前公立医院急症室医生指,身体主要部份骨折、气促及心衰竭也有机会被分流为第三类,关注权益病人组织就问,当局如无法有精准分辨三、四类病人,何解要“分级”收费,第三类病人如不到急症室,某些情况下根本无处可去:“好多紧急病人私家都唔收叫你call 999。”
医管局辖下的18间公立医院有急症室,当局为了确保有紧急需要的市民前往急症室诊治时,获得及时急症服务,自1990年代初起所有急症室实行病人分流制度。病人登记求诊时,分流护士会根据病人需要危殆、危急、紧急、次紧急及非紧急治疗而予以分类。病人获诊治的优先次序,是视乎病人病况而不是根据登记时间。
.第一类、危殆(critical):因严重事件或意外引致有即时生命危险,主要维生指标极之不稳,如心脏停止跳动、血压低或呼吸微弱,这类病人不需等候,会立即由医生进行抢救。
.第二类、危急(emergency):主要维生指标处于边缘情况,可能有生命危险,须于15分钟内接受治疗及密切监察病情。
.第三类、紧急(urgent):主要维生指标较为稳定,但情况严重,必须尽早处理,最好在30分钟内见医生。
.第四类、次紧急(semi-urgent):情况较轻微,但需要处理,可以等候一段时间。
.第五类、非紧急(non-urgent):病情轻微及稳定,如轻微擦伤,此类病人可以长时间等候,并没有病情恶化的风险。
急症室如果对第三至五类病人收取私家诊所水平的费用,即是300至400元左右,原本愈来愈多人求诊、就诊的紧急个案或许会趋势逆转,但既然原意是在30分钟他们九成人可以获得急症室处理,为什么现在又要以收费来使之却步?但如果较昂贵的费用只针对次紧急和非紧急病人,明明这些个案所占的比重已经一直在减少,为什么现在又要成为被开刀的对象?
有前公立医院急症室医生指,分流护士会根据病人客观的如维生指数和主观资料如病人报告的主要症状,及针对性的评估结果、如心电图、血糖或尿液测试等将病人分流,概括来说,若非“就死得”一般会被分流至第三类紧急或以下,但他们同样需要急症室医生尽快处理,可能包括身体主要部份骨折(非多处骨折)、气促、心衰竭、脱臼或较严重外伤。
他同意,分流护士对第三类及第四类病人的分流即使有专业训练及指引,但分辨两者确实不容易,主要困难在于病人一方是否认同有关分辨。
在急症室新收费案下,第三类及第四类病人的分辨就涉及否缴付400元,前公立医院急症室医生同意第三类病人同样需要急症室医生尽快处理,医管局亦强调希望他们90%能够在30分钟内得到诊治,到底用第三类病人作收费与否的界线原因何在?
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
.第三类病人对急症服务需要比较明显,相对有些只为“拎假纸”的病人在调整收费后不会再到公院,“紧急”类别病人“自己平衡过唔会真系话唔嚟”、“平衡上佢哋唔会受到收费个影响咁大”
.一、二类病人的分辨相对清晰,加上部份病人“抢救完都未必收到费”,因此才豁免收费,“所以唔希望大家提到三类又豁免”,有时对三、四类(紧急、次紧急)的分辨或有争议
医管局行政总裁高拔升:
.已事先征询急症室人员意见,认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病人可清楚分流,第三类“紧急”和第四类“次紧急”病人的个案有时未必能清楚分辨
.为免不必要争拗和顾及整体运作,所以作出有关新安排。
政府消息人士:
.危急及紧急病人不难区分 因此不豁免紧急病人费用,危殆及危急病人分类很清楚,通常“搓住(心外压急救)入嚟”、直入到称为“R房”的急救房,有些个案未能救活,因此其实不时收不到费用,故此认为改为免费是合适
.第三类的紧急和第四类的次紧急病人,界线则不太明显,因此如也豁免紧急类别病人费用,操作不容易
香港病人政策连线主席林志釉形容急症室新收费方案可能出现“道德上不正确”问题,第三类病人若不到急症室求诊,根本可能没地方求医,日后若大幅被加价至400元,就会耽误诊治,有些病人觉得这个费用贵,令到他们不使用这个服务,令到他们病情加深,往后作出诊治要花更多时间及成本:“好多紧急病人私家都唔收叫你call 999,会唔会有人因为呢400蚊而失去治疗权利呢?”
至于有说法是指第一、二类病人“免费”是额外的豁免,“所以唔希望大家提到三类又豁免”,林志釉认为,社会从来没有强烈要求首两类病人变免费,而要以第三类病人作收费与否的界线,必须有良好制度区分第三类及第四类病人,而他认为第三类病人同获豁免是“合适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