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 邹幸彤等上诉得直 涉国安法案首终极胜诉
已解散的支联会被指未按警方要求交出资料,时任副主席邹幸彤及两名常委,被裁定《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罪成,各被判囚4个半月。他们早前向终审法院提上诉,指控方需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而非“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又指控方隐去部份资料,令被告无法抗辩,造成不公。终审法院今(6日)颁判辞,5名法官一致裁定邹等3人上诉得直获撤销控罪,亦是首次涉及《港区国安法》而在终院获胜诉的案件。邹幸彤闻裁决后做出“V”字手势,邓君岳则在庭外称,邹的坚持对支联会起鼓舞作用。
法官在判辞撮要指,控方从证据中移走了本可借以确立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的唯一材料,法官认为该些裁料全被遮盖,对控方举证不但适得其反,亦令各上诉人无法得知控方对有关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论据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审讯,最后裁定上诉得直。
上诉人为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他们被控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指他们在2021年9月8日,作为支联会干事或管理者或协助管理的人士,获根据条例送达通知,但没有遵从该通知的规定。
邓岳君指邹幸彤坚持起鼓舞作用
邓岳君今早有到法庭听取裁决,他离开法院时,拿出有关支联会的剪报,又称是次裁决证明支联会不是外国代埋人,他亦希望日后可以证明六四民运不是反革命暴乱。被问及是否满意裁决时,邓称:“公道自在人心。”他又引述填词魂的一句歌词:“曾经有你的执拗故事才有我。”他指邹幸彤的坚持对支联会起鼓舞作用,又寄语:“我哋要做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既人。”
上诉涉及四项争议,包括控方是否须证明支联会事实上是“外国代理人”、而非仅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相信为“外国代理人”;相关的法律测试,是否禁止被告以挑战通知书有效性为抗辩理由;通知书能否要求提供《国安法》实施前已存在的资料;以公众利益豁免权(PII)为由,遮盖部份资料,是否令被告未获公平审讯。
官指处长合理地相信并不足够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由条例的立法目的可见,控方须证明接收通知书的人士或组织事实上是外国代理人,此乃控罪必要元素,控方只证明处长合理地相信是“外国代理人”,法庭认为这并不足够。
《港区国安法》细则无独立程序可挑战
此外,终院指上诉人可以透过抗辩的方式挑战通知书的效力,但《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没有提供任何独立程序挑战通知书的效力,而且其立法意图,也没表示刑事法庭不合适审理这些挑战。
评估的唯一材料全被遮盖
终院亦指,控方以内容被大幅遮盖的调查报告及给处长的建议为基础,从而检控。2份文件的结论是在若干评估的基础上,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终院指,惟相关评估部分是确立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的唯一材料,但全被遮盖。此举不但对控方的举证是适得其反,而且令各上诉人无法得知控方就控罪元素的论据是什么,因此不可能得到公平审讯。
终院裁定警方可要求国安法前的资料
至于上诉人争议通知书能否要求提供《国安法》实施前已存在的资料,终院裁定警方可要求提交在《国安法》实施前已存在的资料。
案件编号:FACC 10、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