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文件.终极上诉|邹幸彤等指无法就隐去资料抗辩不公
已解散支联会被指未按警方要求交出资料,时任副主席邹幸彤及两名常委,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细则,各被判囚4个半月。他们不服定罪提出终极上诉。上诉方在终院陈辞指,警方随便指控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认为并不合理;此外,控方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PII),隐去部份资料,令被告无法抗辩,亦认为不公。控方回应时指警方为预防危害国安罪行,在有合理怀疑并有一定基础,认为在警方调查的范畴,又指被告可循司法覆核途径挑战被隐去资料。惟有法官认为被告要经司法覆核挑战令人震惊。案件押后裁决。
上诉人为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他们被控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指他们在2021年9月8日,作为支联会干事或管理者或协助管理的人士,获根据条例送达通知,但没有遵从该通知的规定。
邹认为法庭应独立判断支联会是否代理人
邹幸彤并无律师代表,但她本身有大律师资格,她亲自陈辞时称,警方标签支联会为代理人,但她认为法庭应独立判断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而非服根据警方说法便接纳;她担心若法庭没作研判,所有法律字眼都可成为相反意思。
被告无从得知被隐去资料
此外,邹亦提出原审时,控方基于公众利益豁免权(PII),隐去部份涉案资料。邹指审讯时警员拒答涉及PII的问题,令被告无从得知,认为警方以合理怀疑为名索取资料,但即使有合理怀疑,事情亦可能并非如其怀疑的状况。
以卡夫上小说作比喻指会令被告处于困局
代表另两名上诉人邓岳君及徐汉光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则称,控方应以实际证据,说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由于国安法保释门槛严谨,被告多数还押,假设受查对象的确是代理人,必定配合警方交资料。而控方以PII为由遮盖文件,形同某人被控强奸,却不知案发时间地点,陷入作家卡夫卡的小说《审判》般,被告人对被控甚么都不知道的困局。
认为警方无基础索取国安法生效前的资料
彭又指,警方发通知书索取支联会成立以来的资料是数十年前的资料,当时邹幸彤只有两岁,认为警方无基础索取《国安法》生效前已存在的资料,且刑事案被告有权挑战通知书效力,若只可透过司法覆核挑战,或要承担败诉讼费。
控方指警方做法并无违反国安法立法原意
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则称,实施细则旨在打击外国势力和预防危害国安罪行,若警方合理怀疑某组织为外国代理人,便可索取资料助查,此举符合立法原意,不涉侵犯权利。而就PII资料,张称警方怀疑支联会为代理人具一定基础,包括传闻消息来源、匿名渠道等,认为符合警务处长的调查范围。
官关注被告只能循司法覆核挑战隐去资料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却称,本案被告要就PII资料抗辩,犹如“不可能的任务”。张卓勤称,3名被告不是支联会局外人,应知和支联会往来的外国组织,惟控方不会确认PII资料是否存在于公共领域。张卓勤又指,若被告有意挑战警方通知书合法性,可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李义说,若被告只能以司法覆核挑战,情况令人震惊。终院听毕陈辞,择日裁决。
案件编号:FACC10-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