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成与女律师运走投诉信 被指将未经授权物品带离监狱 裁罪成
因涉民主派47人颠覆等案被羁押的邹家成,涉将未获惩教署许可的投诉信交予女律师带离荔枝角收押所。邹和女律师均被控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带离监狱罪,两人否认指控,并指在囚人士发给申诉专员的信件,署方无权阅读。裁判官今(2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裁定邹及女律师均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8月14日进行求情,期间女律师被告胡咏斯准继续保释。
两名被告:邹家成(26岁,无业)和胡咏斯(30岁,女,助理律师)。控罪指,两被告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
若囚犯有意寄出信件需通知惩教署
裁判官裁决时指,同意控方陈词所指,囚犯有作出投诉的权利,但同时署方亦需监管囚犯。若囚犯有意寄出信件,需通知惩教署,不可绕过署方,由第三者寄出。辩方指根据相关规例,发送该投诉信不需经过署方批准,裁判官不接纳该说法。
第三者带信离开破坏保安系统
裁判官认为立法机关订立涉案条例时,不会让囚犯毋须通知惩教署,及不需进行保安检查下,由第三者带走信件,指此举是破坏监狱的保安系统。裁判官又接纳惩教职员作供时指,该些信件需作基本的检查,署方方可让信件寄出。裁判官因此裁定涉案投诉信,是法例所指的未获授权物品。
邹在惩教人员离开后才把文件递给胡
裁判官又指,从闭路电视片段可见,邹在惩教人员离开后,示意胡把文件递给他,邹取得文件后对折,把投诉信放入该文件之间,再递回给胡。此外,荔枝角收押所内当眼位置贴有告示,内容包括不可擅自从监狱带离物品,认为胡必然留意到该些内容,因此裁定两人明悉投诉信是未获授权的物品,但仍在未通知署方下,擅自带离该投诉信,遂裁定两人罪成。
惩教助理称曾告知邹表格要作安检
一级惩教助理林振昌早前供称,他于2023年4月28日派饭时经过邹的牢室,邹索取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表格。林派饭后把表格交给邹,并向邹说明,根据规则,填毕表格后不可自行寄出,须交惩教职员作保安检查,邹当时回应明白。
辩方指邹曾就家人寄书失败想投诉
辩方却指邹曾向林透露,其家人曾尝试将两本书《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寄给他但失败,书皮不知何故被撕毁,因此打算投诉。林向邹派表格时曾提醒邹:“记得执仓,保安实搞你。”林庭上均否认曾与邹有该些对话。
邹与律师见面时曾把信交予律师
庭上有播放邹和胡于5月2日会面时的片段,控方形容邹将一份文件“偷偷地”交给胡,胡未有将文件交回邹,并将桌上所有文件带走。二级惩教助理陈嘉运供称,当日邹与律师会面后,他负责处理法律文件交收程序。陈确认,当日交收的文件中不包括涉案的投诉表格。
惩教称有权检查投诉信
辩方指《监狱条例》列明,惩教署不得阅读在囚人士发给申诉专员的投诉信。但惩教职员却指,根据指引,发给申诉专员的投诉信,亦须经惩教职员检查,辩方则指这属违反指引,不等同犯法。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