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助少女逃走脱阻差罪 官指留是非之地属自招嫌疑 拒颁讼费

撰文: 林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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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黑衣少女在去年3月“毋忘 721 恐袭· 八个月”行动中,遭防暴警员追捕,一名中六男学生涉出手阻拦,被控阻差办公。青年今(11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直言被告明知事发地点有人群聚集,为“是非之地”,却走过满布防暴的一条路,认为被告“自招嫌疑”,拒绝其讼费申请。被告获判无罪时,旁听席掌声四起。

被告姓李(17岁,学生),被控阻挠警务人员罪。控罪指,他于去年3月22日凌晨在元朗又新街与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李文轩。

官对警员口供有保留

署理主任裁判官张洁宜指,事发时警方在案发位置设不同防线,并多次举旗和以扬声器警告会作出驱散。警员李文轩供称发现两名可疑女子,追截期间感觉到有人用手揽着他,并在其左胸前位置发现一只前臂,他向后望时对方已向后逃跑,承认只能看到对方的背部和侧面,张官对警员确信阻碍其执行职务的人是被告的说法有保留。

被告在现场感不知所措可能属实

张官续指,被告正在前往其同事的住所,期间见到有警车,二人有所停顿、感不知所措可能属实,认为二人的证词能“站得住脚”,直言本案未以达致无合理疑点将被告定罪,遂裁定被告罪脱。

明知有人群聚集仍选择逗留

辩方申请讼费陈词时指,被告并非想逗留现场,他与同事当晚正前往同事住所,“冇一分一秒想观察任何情况”,又反驳控方指路过点能视作自招嫌疑。

惟张官指被告下班时已知事发地点有人群聚集,属“是非之地”,仍决定走过满布防暴的一条街,又指被告绝对有其他路走去朋友屋企,认为被告属“自招嫌疑”,拒颁予讼费。

案件编号:TMCC18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