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涉拒捕被控 因警未记重要指控脱罪 官指自招嫌疑拒颁讼费
大学生去年9月21日在将军澳广场外被警员怀疑用雷射笔射警方,并被指追捕时不断挣扎,事后被控两项抗拒警务人员执⾏职务罪。被告早前受审,裁判官屈丽雯今(23日)在观塘法院指被告没有道出跟人奔走的实情,而两名作供警员对重要指控亦无作书面记录,庭上供词亦过于笼统,认为未能依赖警员的供词判断被告的罪行,裁定被告两罪不成立,但觉被告亦自招嫌疑,拒绝颁予讼费。
男被告陈的民(20岁)被控去年9月21日在将军澳广场外,抗拒警员16011及高级警员50854。
被告跟人走却未道出原因
被告自辩时称,案发时听到有人叫“快啲走”,遂跟随奔跑,之后不慎跌倒,遭人推肩压地袭击。裁判官今形容被告说法不合情理,指他供称不知道施袭者身份及袭击原因,却没有询问为何施袭,反而任由对方攻击,不作反抗,有违正常反应;而被告跟著人群奔走的因由亦不合逻辑。法庭认为他没有道出整个过程的实情,拒绝接纳其供词。
警指两人相距10呎不合逻辑
裁判官续说,高级警员50854的证词也有不合逻辑之处。警员称被告倒地时跪在其左方,被告反身推他胸口,但力度不算大,只令他“郁一郁”。警员又形容两人起身后相距10呎,及后却改称只是3个人的身位。裁判官分析则指10呎远远超过3个人的身位,即使双方距离3个人身位,警员也未能解释,因他仅称被推后“郁一郁”,没有表示后退了一段距离。
称遭被告推胸却没有记录
再者,警员指被告起身后再用手推,但没有在记事册或书面证供记下此事。裁判官指这乃重要指控,惟警员在事隔逾一年的审讯才提起,质疑他的证供是否依然可靠。此外,警员就辩方指他案发时所作的举动,以及被告与另一警员纠缠的动作表示不记得,甚至认不出被告的衣著。法庭形容其作供态度不肯定,对于被告行为的记忆不清晰。
而警员16011审讯时则供称拦腰抱住被告时,被告不断挣扎,即不停转动身体及用手推他。他在盘问下,承认上述两个动作均无记录在记事册或书面证词。
重要指控无书面记录令人怀疑
裁判官谓,法庭不会要求警员记下每分每秒的事宜,惟警员也称知道要记下重点。她续说,此案重点正正是被告如何抗拒警员执行职务,但警员只概括用“反抗”、“挣扎”的字眼作出指控,重要的详情却无作书面记录,只在庭上说出,同样令人质疑其证供是否可靠。
被告自招嫌疑不获讼费
基于利益疑点归于被告,法庭裁定两项罪名均不成立。控方以自招嫌疑为由,反对辩方申请讼费。裁判官听取双方陈词后,称被告毫无缘故跑走,绝对是自招嫌疑,拒批讼费。
案件编号:KTCC6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