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中电工程前经理及承办商 涉监管电缆壕坑工程贪污18.5万元
廉政公署上星期五(15日)落案起诉一名中电工程前经理及一名承办商,涉嫌就监管电缆壕坑工程贪污,涉及18.5万元。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明日(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陈嘉文(45岁),中电工程有限公司前项目经理,被控九项罪名,即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四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中电工程其后易名为中电源动有限公司。同案被告吴文杰(43岁),富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控六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中电工程于案发时为中华电力(中电)的同系公司,负责进行由中电判授的电缆壕坑工程。中电工程及中电同为中电控的附属公司。陈嘉文当时是中电工程的项目经理,获派驻该公司电力工程支部配电电缆组工作。他负责监督包括富康在内的承办商,在深水埗区所进行的电缆壕坑工程,而吴文杰则是富康的负责人。
其中五项控罪指,陈嘉文涉嫌于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的五个日子,就监管中电工程判给富康的深水埗区电缆壕坑工程,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从吴文杰接受五笔由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贷款,合共13.5万元。
另外六项控罪指,吴文杰涉嫌分别于上述五个日子及2016年9月27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陈嘉文提供上述五笔贷款及另一笔5万元的贷款。
余下四项控罪指,陈嘉文涉嫌于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底某日期间的四个日子,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四份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陈述的纪律守则合规陈述书,以误导中电工程。有关陈述即陈嘉文没有采取任何违反中电控股向其附属公司所发出的纪律守则中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行动。
中电控股早前将贪污投诉转介廉署,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