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塘福惩教所2名惩教助理 涉助囚犯带烟及纵容管有手机
廉政公署今天(5日)落案起诉5人,包括两名惩教署惩教助理及一名在囚人士,控告他们涉嫌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纵容涉事在囚人士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以及为他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带进监狱。
5名被告将于本周四(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除涉事在囚人士,其余4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当日应讯。
43岁的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杨敬伦,和28岁的在囚人士刘燕俊,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而刘燕俊,26岁的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李浩维,以及两名无业人士,36岁的张锐明和23岁林翰祺,则同被控另一项相类罪名。
廉署表示,早前接获惩教署转介一项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杨敬伦及李浩维于案发时,分别为惩教署的一级惩教助理及二级惩教助理,同被派驻到塘福惩教所工作。刘燕俊当时是塘福惩教所的在囚人士,而张锐明及林翰祺曾是该惩教所的在囚人士,他们分别去年5月及9月获释。
杨敬伦是塘福惩教所维修组的主管人员,李浩维被派到该组工作,任杨敬伦的助理。二人负责监管在该组工作的在囚人士的纪律和活动,包括刘燕俊、张锐明及林翰祺。
其中一项控罪指杨敬伦及刘燕俊涉嫌于去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间,一同串谋使杨敬伦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纵容在囚人士刘燕俊于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协助刘燕俊改善于惩教所使用该部手提电话的储值卡信号接收情况。
另一项控罪指李浩维、刘燕俊、张锐明及林翰祺涉嫌于上述期间,一同串谋使李浩维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纵容在囚人士刘燕俊于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为刘燕俊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引进塘福惩教所。
刘燕俊将于本周四被带往法院应讯,而其余4名被告则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当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