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生教师获法庭保密身份 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保障受害人?
31岁化学男老师,承认在他任教的中学与三名未满16岁女学生发展“超师生关系”,他承认非礼及非法性行为等7项罪名,周一被判入狱5年。
为免事主身份曝光,律政司在检控之初,一直只称被告为“L先生”,未有如一般罪犯般公开其全名。家长如担心L会重犯,欲知其身份,但L身份被隐藏。保障受害人免受二次伤害及公众知情权,如何取得平衡?
为保障性罪行受害人的私隐,《刑事罪行条例》第156条已列明,性罪行的受害者身份和资料须予以保密,不可作公开查阅,而传媒亦不得报道或广播受害者身份,即使案件最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除非有法庭命令,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亦不得公开。
根据有关条文,律政司或警方在性罪行检控上,若认为被告与受害人有血缘关系,或说出被告姓名便可揣测到受害人的身份,一般在控罪书上连被告的姓名也会匿称,以免受害人的身份曝光。
据悉,律政司在处理这宗中学老师性侵学生的案件时,亦有按照一贯在性罪行对受害人身份保护,在本案第一次提堂时,已没有在法庭文件上披露被告的姓名。辩方亦同意律政司做法,在双方无争议下,法庭亦无作任何公开被告姓名的命令。
律师:保障受害人利益较公众知情权大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认同律政司做法,并相信法庭、律政司和辩方一定平衡受害人利益和公众知情权上,已取得共识,认为保障受害人利益较公众知情权大,而且很多时公众只是“八卦”,不认为必须一定公开被告姓名,才可以维护公众知情权。
不过若公众担心被告重投教育行业,名字未能列入性罪行名册,陆伟雄认为,有关人士可与律政司商讨,根据法例,为保障受害人身份和私隐,除非有法庭命令,被告的名字应不会再作公开。
叶建源:性罪行纪录查核机制存漏洞
警务处现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下,雇主在聘请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员工前,可要求准雇员进行查核,以确知求职者过往有没有任何性罪行定罪纪绿。
教育界议员叶建源指现行机制存在漏洞,因警方只允许学校、补习社、活动中心等机构,或企业要求准雇员做查核,但家长却不可以要求查核要𦖳请的导师。为免引狼入室,叶建源建议家长聘请上门补习教师或兴趣课导师前慎重考虑,尽可能透过可靠的亲友介绍,了解导师的背景。家长亦应为儿童安排安全的学习环境,避免儿童与导师在隐蔽空间独处。
私人补习老师 家长未能查核身分
叶续称,现时大部分学校都会要求准雇员进行查核。但由于法例未有硬性要求,一些私营补习社可能因资源不足,或员工流动率高而未有做查核。他指家长若忧虑补习社教员质素,可主动要求补习社处理查核的工作,相信补习社会屈服于市场的压力,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