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铿锵集编导被捕|运输署指新查车牌表格无变 过往36年零检控
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7.21元朗袭击专题的编导蔡玉玲,涉违反查阅运输署车牌资料声明,被警方控告违反《道路交通条例》,引起社会忧虑新闻自由。运输署承认去年10月起改用新表格,将“其他,请述明”一项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但指对申请的要求没有实质改变,只是“要求申请人划上剔号”,以明确声明自己明白申请内容和接受表格上所载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翻查申诉专员公署今年9月底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去年反修例风波爆发后,运输署收到有关车牌查阅的投诉达72宗,创近十年新高,比最少投诉年份多出35倍。查阅车牌的安排始于1984年,报告引述运输署表示,过往未曾因申请人故意在申请表填报失实资料而作出检控。因此过往36年未曾有人因声明失实而面对诉讼,零检控今年打破,除了蔡玉玲案,另一是8月时一名男子被指收取报酬,将查车牌所得资料在不同的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
18. 运输署过往未曾因申请人故意在申请表填报失实资料而作出检控。若该署获悉有人怀疑使用证明书上所载列的个人资料作非法用途,该署会转介个案予执法部门/相关机构调查及跟进,并会全力配合调查工作。
遭“起底”警员投诉运输署查阅车牌机制泄个人资料
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简称车牌资料)列有车主全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申诉专员公署9月底公布的《运输署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申请程序有不足之处》调查报告,列明去年接获一名警务人员投诉,指他的车辆登记号码被人上载至社交媒体,令他遭恶意“起底”,他发现曾经有人透过申请查阅其车牌资料,取得他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由于他没有牵涉任何关于交通和运输的事务或买卖,而上述申请亦未得他授权,认为运输署处理申请的程序有不足,未能保障车主的私隐。
运输署长无权拒批查阅车牌申请
公署于评审后决定就这宗个案进行全面调查。报告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规定,当有人向运输署长提出申请,并缴付订明的费用后,署长必须提供车牌资料。《规例》并无授权署长以任何理由拒绝,亦无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所述用途的证明
申请者可邮寄、亲身递交或网上申请,只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副本或使用数码证书作出申请。另方面,登记车主则可透过书面形式,向运输署查询其名下车辆发出证明书的记录。
报告指,查阅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声明只会用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的事务,并提醒申请人如在没有当事人同意下,发放其个人资料可能面对的法律后果,运输署若获悉有人怀疑使用表上资料作非法用途,会转介个案予执法部门/相关机构调查及跟进,惟署方过往未曾因申请人故意填报失实资料而作出检控。
运输署去年收72宗投诉创十年新高
公署指出,在2010至2018年,运输署每年收到有关发出车牌资料的投诉,介乎2至9宗不等。及至2019年下半年,网上出现发布涉及公众活动或警务人员的车牌资料,以及公开车主个人资料的个案,全年投诉数字增至72宗,即比最少投诉年份多出35倍。就此运输署已提醒登记车主,如怀疑有人利用作不法用途,应向警方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举报。
由于该名投诉人不愿意提供其个人资料或车辆登记号码,因此运输署不能跟进或回应。报告引述运输署称,“该署已在现行法律框架容让的空间下,加强对登记车主个人私隐的保障”。
新表格申请人须明确声明接受所有条款及条件
运输署先后与私隐专员公署、警务处、律政司及申诉专员公署会面,就如何加强保障登记车主的个人资料交换意见。自2019年10月30日,要求所有申请人必须使用新版本的“发给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申请表”
(1)列明申请人如非法披露证明书上所载列的个人资料可引致的法律后果。
(2)要求申请人划上剔号以明确声明自己明白申请内容和接受表格上所载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3)“个人资料的说明”部分的字体放大至一页纸版面,让申请人清楚知悉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用途,包括运输署可应登记车主要求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告诉有关车主。
运输署今年内不再显示车主整个身份证号码
申诉专员公署在报告中称,经审研相关资料及运输署的回应,认同运输署须平衡各持份者的需要,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署亦未能采取过多的行政措施限制申请人按《规例》申请车牌资料。有关查阅《规例》于1984年订立,当时社会大众对个人私隐的关注较小,因此容许获知车主的重要个人资料。故此公署认为投诉人对运输署的投诉不成立。
公署给运输署的建议,不再显示车主的整个身份证号码,已可用以确实车主身份,避免姓名相同的情况,另可仿效土地注册处向业主提供“物业把关易”的服务,以电子方式通知车主有人查阅其车牌资料。运输署接纳两项建议,预期今年下半年实施。
运输署指新版表格无实质改变
运输署周三(4日)晚回复《香港01》时,否认秘密更改申请表。发言人表示,以往及现时版本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申请表(TD318),均清楚列明“本人知悉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提供的个人资料应用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上”,去年10月修订申请表,将“其他,请述明”一项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是为了让申请人清楚明白证明书上所载的资料只用作与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对申请的要求没有实质改变。
该调查报告于5月完成,截至当时未有涉及查阅车牌的被控案件。到8月才有首,一名51岁男子疑收取报酬,将1,200份透过车辆查册所得个人资料,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登记资料、车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于不同社交媒体平台披露。当时警方指,他除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也可能干犯“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或“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属首宗相关检控。
蔡玉玲被控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下周二(10日)提堂。有大律师指,两宗案件所涉罪行表面上是相同,但两人出发点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