铿锵集编导被捕|警方去年10月关注查车牌 运输署同月改申请表
港台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制作“721元朗事件”专辑时,涉因查车牌取得车主个人资料时违反声明,昨日(3日)被捕,被控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现时市民透过运输署“查车牌”系统便可取得车主资料,去年10月有消息传出,警方曾就此向运输署表达关注。
事有凑巧,运输署去年10月悄悄地“优化”了“查车牌”申请书,将申请理由中“其他”选项删去,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声明亦加入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的资料,而令该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等,即属犯罪。
《香港01》今日(4日)再度向运输署追问修改原因,运输及房屋局依然无正面回应,仅称曾于2011年就改善系统进行公众咨询,再次“炒冷饭”表示,过去不时收到登记车主就增加其个人资料保障的诉求。
保安局去年10月:与相关部门研究遏止“起底”
反修例风波中不少警员被“起底”,去年10月有消息指,警方曾为公众能够循查车牌系统,只需填表申请便可找到车主资料,惟未能把关索取相关资料目的是否确实与买卖登记汽车或与运输相关事宜,向运输署表达过关注。有指车牌号码成为警员被“起底”的线索,促探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讨有关系统设计。
保安局当时回复查询指,非常关注有不少警员被“起底”事件,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研究任何可行措施,以有效遏止“起底”行为。而运输署就称,会继续与警方沟通,了解其关注和意见,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可以优化的空间。
铿锵集:7.21谁主真相
运输署去年10月删“其他”选项
运输署在去年10月恰巧“优化”了查询车辆登记资料的申请表。在2017年旧版本,申请理由除了可选择“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外,亦可选择“其他”并述明。不过,更新版中“其他”的选项却消失,更改成“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
此外,申请表的声明亦有改动。2017的版本显示,申请人只须签署证明声明均属真确事实,申请表亦列明,若申请填报失实资料,将会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不过,在2019年10月的版本,却加入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的条例,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等,该人即属犯罪。
然而,记者翻查有关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的4di项列明,若为新闻活动目的而披露该个人资料,即可以作免责辩护,但运输署的申请表并未有列出有关条款。因此警方此次只控告蔡玉玲声明失实,而未有控告她违私隐条。
运房局:适时进行立法修订工作以提供法律依据
《香港01》今日再向运输署查询为何于去年10月条改申请书,运输署回复表示,曾于2011年7月就修订〈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 章),以改善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安排的建议征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以及在2011 年7 月至9 月进行公众咨询。有关建议的目的是加强对证明书所载登记车主个人资料的私隐保障,并确保该等资料被妥善使用。
署方表示,政府留意到公众包括登记车主对个人资料保障的诉求,认为需要继续研究相关安排,因此并未提出法例修订建议。 署方不时收到登记车主就增加其个人资料保障的诉求,亦会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商讨如何加强保障车辆登记册内登记车主的个人资料。运输署会继续采取合适措施,以保障登记册下车主的私隐,并会适时进行所需的立法修订工作以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
2011年咨询文件:缴费后署长须提供资料
翻查运输房局2011年公众咨询文件,《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列明,在订明的费用获缴付后,署长须向提出申请取得登记册内有关車辆任何详情的人,供给一份列明该等详情的证明书。申请人如已缴付订明的费用,署长并无酌情权拒绝供给所申请的任何详情,包括有关登记車主的个人资料。此外,在现时法例下,署长亦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索取证明书的理由。
运输署:旧申请表都列明限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
运输署承认,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附表2订明的费用获缴付后,署长须向提出申请取得登记册内有关车辆任何详情的人,供给一份列明该等详情的证明书。
发言人表示,以往及现时版本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申请表(TD318)均清楚列明“本人知悉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提供的个人资料应用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上”,去年10月修订证明书申请表(TD318),将申请目的中“其他,请述明”一项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是为了让申请人清楚明白证明书上所载的资料只用作与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对申请的要求没有实质改变。该版本的申请表自去年十月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