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铿锵集编导被捕|李家超引旧案作例 大律师指两案出发点不同

撰文: 麦凯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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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电视新闻节目《铿锵集》编导的蔡玉玲昨(3日)遭警方拘捕,被控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罪。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郭嘉铨,今日(4日)表示,拘捕行动“不是针对个别行业或节目”。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亦引今年8月,另一宗涉及车牌查册,涉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的案件,指对方非新闻工作者,辩称警方做法一致。
《香港01》翻查今年8月该宗案件,涉事男子被指收取报酬,将查册所得资料在不同的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情况与蔡玉玲将查册资料作新闻用途不同。有大律师指,两宗案件所涉罪行表面上是相同,但两人出发点并不一样,无论从《道路交通条例》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都存有争拗点。车辆查册申请表格内容,亦于去年10月才更新,故无任何案例可循,他们相信案件或会上诉至终审法院,待厘清相关法律原则。

11月3日,制作《铿锵集》7.21元朗事件的节目编导蔡玉玲被捕,有人上前拥抱她。(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铿锵集》去年及今年七月分别制作《721元朗黑夜》及《7.21谁主真相》的专题,警方昨日(3日)以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条例》拘捕有份参与该节目制作的编导蔡玉玲。蔡被控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罪。

李家超今日回应事件时指,查册需按法律规限去进行,案件涉作出虚假声明行为,因此当事人需为行为负责。他又指,今年8月有另一宗涉及车辆查册,涉违反《道路交通条例》案件,该案受查人士不是新闻工作者,辩称警方“并非针对个别行业”。郭嘉铨今日接受电台节目访问时,亦曾以同一理由作解释。

8月案件 51岁男子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惟李家超所提及的案件所涉控罪,与蔡玉玲并不完全相同。翻查8月的报道,8月该宗个案中,涉事51岁男子疑收取报酬,将1,200份透过车辆查册所得个人资料,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登记资料、车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于不同社交媒体平台披露,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个人资料”罪。当时警方指,他亦可能干犯“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罪或“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

至于蔡玉玲,她则是为控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而作出虚假陈述”罪。

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运输署署长须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的资料。

运输署长必须向申请人发放资料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何旳匡称,两宗案件性质可说是类同,“都系明知而作出虚假嘅声明”,惟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任何人只要向运输署缴交45元后,运输署署长必须向申请人发放于车辆登记册上的资料,规例并无要求申请人要解释申请原因或陈述用途,直言《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是“无要求、无权力(咁做)”。

何旳匡进一步解释,运输署加入这部分声明,原因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施加的限制。虽然申报目的与真实不符是作出虚假声明,但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新闻报导却有豁免,“个目的系为咗新闻报道去披露,可以获得豁免”,故今次案件是存在争拗点。

在2017年(上图),在发给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申请表中,申请理由除了可选择“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外,亦可选择“其他”并述明。不过,在2019年10月(下图),却更改成“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

另外运输署去年10月19日修改车牌查册申请表格登记,将申请用途选项的“其他”一项,修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使新闻机构以采访或新闻报道为目的进行查册时,无法如过去选择“其他”的选项。

何旳匡坦言,由于运输署于去年才修改申请表,过去无任何案例是记者因查册被控告作出虚假陈述罪,若案件在未来上诉至终审法院,便会成为新的案例。

盼法庭厘清“新闻自由”、“公众利益”的法律原则

另一名大律师陆伟雄也认为,两宗案件中的当事人透过车辆查册所得的个人资料用途并不同,“一个人喺收钱揾资料‘起底’,一个系为咗做新闻嘅公众利益。出发点系两码子嘅事。”

陆伟雄又批评,当局用《道路交通条例》控告蔡玉玲是“站不住脚”,因申请表上列明“应用作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单是“应用”一词已是争拗点。同时,相关条例的案例相当少,几近无涉及记者,因新闻报导而被控的案例。他认为无论是“新闻自由”、“公众利益”,都可在法庭上作出讨论,“最好就喺法庭、终审庭上厘清相关法律原则,咁到时大家就透彻了解,做到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