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铿锵集编导被捕|运输署秘密收紧查车牌限制 拒交代原因
制作《铿锵集》7.21元朗事件的节目编导蔡玉玲被捕,据了解,蔡因查册取得去年721事件车牌,警方怀疑她不正当使用查册资料,以涉违反《道路交通条例》将其拘捕。
记者对比以往向运输署查询车辆登记资料的申请表,发现2017年2月及2019年10月中,当中发现有多处改动。在旧版本中,申请理由可选择“其他”选项,并能在申请表填写原因,若填报失实资料,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判罚。不过,在2019年的新版本中,却将有关选项删走,改为“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
虽然今次警方以违反《道路交通条例》拘捕《铿锵集》编导。不过,对比新旧版本,2019年申请书的声明中,亦加入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的资料,而令该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等,即属犯罪。
《香港01》曾向运输署查询修改的原因,但运输署未有正面回应,只称运输署不时收到登记车主就增加其个人资料保障的诉求。
杨岳桥斥运输署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公民党党魁杨岳桥指出,无论车牌、公司或土地注册,不少传媒都透过查册追查新闻,他批评政府用尽一切行政的方法阻碍传媒追查真相,又指今次运输署“神不知鬼不觉”地更改规定,认为署方有需要向公众交代原因。
2019年10月更新后禁写“其他”查册原因
在2017年,于发给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申请表中,申请理由除了可选择“进行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外,亦可选择“其他”并述明。不过,在2019年10月更新版,“其他”的选项却消失,更改成“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
秘加私隐条款 致车牌持有人心理伤害可罪成
此外,申请表的声明亦有改动。2017的版本显示,申请人只须签署证明声明均属真确事实,申请表亦列明,若申请填报失实资料,将会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不过,在2019年10月的版本,却加入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的条例,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等,该人即属犯罪。
然而,记者翻查有关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的4di项列明,若为新闻活动目的而披露该个人资料,即可以作免责辩护,但运输署的申请表并未有列出有关条款。
铿锵集:7.21谁主真相
运输署忽然听民意:不时收到车主要求保障个人资料
对于申请表为何要改动、改动的确实时间、改动前有否咨询公众等,《香港01》曾向运输署查询,但署方未有正面回应,只称运输署不时收到登记车主就增加其个人资料保障的诉求,亦会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商讨如何加强保障车辆登记册内登记车主的个人资料。
署方又指,留意到警方正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会协助警方的调查工作,现阶段不宜透露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大律师:可诉诸司法覆核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何旳匡表示,若果记者在申请资料过程时,明知查册的限制而作出虚假声明,是有机会干犯刑事罪行。他指,若记者要取得查册资料,应向运输署署长作出申请,若不获发资料,则可诉诸司法覆核。不过,何旳匡表示,根据法例第374E章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4条(2),市民缴付查询费用后,运输署署长必须向申请人提供登记册内资料。
而根据立法会2011就第374E章修例的公众咨询文件指,“申请人如已缴付订明的费用,署长并无酌情权拒绝供给所申请的任何详情,包括有关登记车主的个人资料。此外,在现时法例下,署长亦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索取证明书的理由。”
他指,运输署因应《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自2003年引入行政措施,规定市民须填写表格,申报车牌查册的用途,以保障车主的个人资料。他指,难以介定行政措施属“越权”或与现有法例抵触,但目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传媒报道有相当程度豁免,而三个查车牌资料的申报选项中,并没有一项作为传媒报道之用,有关申请表格是否属合理的规限、妨碍采访自由,可成为记协等司法覆核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