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警察通例》 配合传媒工作设前提:“不影响行动效率”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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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3日)正式修订《警察通例》下第39章“警察与市民和传播媒介的关系”,除了更改“传媒代表”的定义,删去记协证或摄记协证持有人外,在“如何配合传媒工作”部分亦有修订,加设一项前提:“不影响行动效率”。

据警队网页,有关通例文件已经更新修订。在“传媒代表”定义部分,旧版有三项,包括︰报馆、通讯社、电视台及电台所发出的身分证明文件;香港记者协会会员证;或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

修订后,改为两类︰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即警方不承认记协证及摄记协证持有人为“传媒代表”。

另外在“如何配合传媒工作”部分亦有修订,加入新前提“人员在不影响行动效率的情况下”,取代旧版的“在事发现场的人员”。

警方昨日(22日)致函四个传媒协会,通知将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指“定义变得更明确及清晰,更能协助前线人员辨别进行正常采访的记者。”

八大传媒工会发联署声明强烈反对,本港七所大专院校的新闻系和学院发表亦联署声明,促煞停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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