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专上院校新闻系及学院联署 批警改传媒定义损新闻自由促撤修订
撰文: 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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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仅承认于“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已登记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机构,不再承认由记协或摄记协发出的记者证。
新安排引起强烈争议,本港7所大专院校的新闻系和学院发表联署声明,认为警方修订“传媒代表”定义,会令前线警员驱散正进行采访,而没有犯错的非主流传媒,剥夺采访权利。声明又直指,警方做法不明智,损害香港新闻自由,促煞停新措施。
香港大学、中文大学、浸会大学、城市大学、树仁大学、恒生大学及珠海学院的新闻系和学院发表联署声明,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章及《基本法》第27条,均订明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和权利。
声明指出,理解警方执法时对辨识记者有难度,警方有权采取执法行动,但修订“传媒代表”定义,等同向前线警员发出明确指示,可驱散没有做错事的非主流媒体记者,对新闻自由及公民采访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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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续指,大学新闻课程一直是香港大多数专业记者摇篮,新闻系学生一直报道有价值的新闻,秉持与专业人士相同的道德守则,若只因他们并非GNMIS登记媒体就被禁止报道,情况不能接受。
声明又指,香港作为自由社会的国际形象,近年受到注视,认为警队有关修订不明智,强烈要求撤销,呼吁港府考虑到警队这单方面决定,对香港新闻自由的损害,煞停相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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