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不满参选区议员被DQ 求司法覆核 官指错用程序拒受理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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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去年参加区议会选举被裁定提名无效,他不服选举主任决定提司法覆核,并指他已回复选举主任表明不支持港独;政府方则指选举主任有权核实,参选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他早前在高等法院申请覆核许可,法庭今(23日)下颁判词,指黄应透过选举呈请的方式提出申请,惟黄因不想影响林浩波的当选资格而要求司法覆核,法官认为是错用程序,故拒受其理案件。
黄之锋接过裁决后在庭外表示,对法庭裁决遗憾,质疑法庭是否对选举主任滥权、权力过大等视而不见,他会与律师商讨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申请人为黄之锋,答辩人为律政司及海怡西选区的选举主任。
黄的代表律师在申请覆核许可时称,黄已回应选举主任他不支持香港独立,但仍遭“DQ”,质疑选举主任有何基础,指控黄不诚实;政府的代表却反驳称,区议会的参选人签署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后,不能表里不一,选举主任有权核实。
另外,黄又指他想挑战选举主任的做法是否合法,故未有依一般程序申请选举呈请,亦不想影响选举结果。但政府方指,黄是想避免一旦胜讼,会令当选区议员的好友失去议席,但法庭无酌情权不推翻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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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黄用错法律程序
黄曾争议,若他不可以透过司法覆核挑战选举主任决定,便会侵犯了其诉讼权。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法庭不让黄之锋透过司法覆核挑战决定,并不会侵害其参选权,或其表达自由,因为黄其实可以透过选举呈请挑战选举主任的决定。而黄不想影响林浩波的当选结果,与其诉讼权是否被侵犯无关。
由于黄之锋采纳了错误的法律程序挑战选举主任决定,所以法庭拒绝受理,并要他支付政府方讼费。
案件编号:HCAL 3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