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三千字覆选举主任:不主张自决、制裁 质疑似被国安录供词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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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九龙东的前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昨(26日)收到九龙东选举主任蔡敏君的提问,涉及民主自决、请求外国制裁香港、反对港区国安法等立场,信件长达5页和附上10项附件,共7条问题,冠绝一众民主派参选人。
黄之锋今(27日)提交约3000字、共分28点的书面回复,他称反对现行《香港国安法》,但并不反对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方针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他又指,外国政府对港政策为别国内政,他没有能力及意图影响他人对港府的态度,重申自已无能力亦无意图借助外国力量对中国及或香港施加压力,亦无意请求外国落实对港制裁措施。
他在Facebook发文批评,选举主任先入为主指控他借助外国力量,似为其罗织违反国安法的罪名,多于核实参选资格,形容自己似是被国安公署邀约录取书面供词,而非单纯争辩提名是否有效,“绝不排除这份答辩文件,将会成为日后国安审查的关键”。

选举主任蔡敏君。(政府新闻处图片)

↓↓↓选举主任的七条提问及黄之锋答复↓↓↓

问题一:推动民主自决? 黄:参选与众志无关连

选举主任质疑黄之锋曾长时间担任香港众志秘书长,亦没有签署确认书。是否同意上述言行显示即使他退出香港众志,但其实仍然有意继续推动香港众志的主张,包括“民主自决”?

黄之锋表示,不主张香港独立及/或自决,其政治主张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并不抵触《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

他表示,其参选决定与过去在香港众志的身份与职务并无关连,既无意图亦不可能作出实际行动继续推动香港众志的主张。又重申众志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决议更改组织章程,组织宗旨由“推动香港民主自决”改为“推动香港的民主与进步价值”。

他又指,选管会在7月16日发出的声明强调确认书其实“并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候选人可以“自愿”递交确认书。

问题二:

选举主任质疑黄之锋仍然有意继续推动上述“民主自决”的主张,即拒绝接受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拒绝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并主张改变该地位,不符“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质要求。

黄之锋重申,无意推动“民主自决”的主张,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无意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问题三:否认有意继续请求美国制裁

选举主任罗列黄之锋在公开场合作出一些行为及发表一些言论,问他是否仍有意继续请求美国及其他外国政府落实对港制裁措施? 黄之锋简短回复“否”。

问题四:参选为打“国际线”? 黄:促进世界和平

选举主任质疑黄参选目的是利用立法会议员身份、职权及便利等,继续推动你借助外国力量对中国及/或香港施加压力。

黄之锋重申,无能力亦无意图借助外国力量对中国及或香港施加压力,亦从来没有借助外国力量于本地从事政治活动。他指自己一直积极推动国际社会支持中国政府实践《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并鼓励香港特区政府按《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原则实践高度自治。

他又指,参选目的是要利用立法会议员的身份,在立法会内参与跟“国际战线”相关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加入保安事务委员会或相关法案委员会讨论有关《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议程,#促进世界和平。他反指,工联会陆颂雄、自由党钟国斌、建制派何君尧过去亦曾到访英国和苏格兰议会。

在民主派初选以最高票姿态入局的九龙东参选人黄之锋今天(26日)收到九龙东选举主任蔡敏君来信,信件长达五页和附上十项附件。(资料图片/郑子峰摄)

问题五:借助外国力量对港施压? 黄:外国对港政策为别国内政

选举主任指,关请求外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实施制裁的言行,其实是借助外国力量对香港施加压力,质问他如何符合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实质要求。

黄之锋回复,外国政府对港政策为别国内政,他没有能力及意图影响他人对港府的态度,又指港人与国际社会交流实属正常。就如行政会议召集人陈智思、行会成员张国钧、叶刘淑仪、廖长江等人亦有亲自赴美向美国议员进行解说,故此并不构成“借助”外国力量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

问题六:反对国安法? 黄:内容多处与《基本法》条文抵触

选举主任质疑黄之锋发表题为“抗争派立法会参选人立场声明”的贴文反对国安,等同反对港府履行维护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黄之锋称,他反对现行《香港国安法》,但并不反对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方针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他相信香港原有的多项法例已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而《香港国安法》内容多处与《基本法》条文相抵触,冲击独立的司法制度及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项自由,因此反对《香港国安法》的单方面颁布及执行。

问题七:否决预算案? 黄:无碍效忠特区

选举主任质疑黄之锋若当选,会否决所有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法案、议案及财政预算案,以逼使政府回应其诉求。

黄之锋否定该讲法,指立法会议员是否运用否决权乃至财政预算案以及其他重要议案是否获得通过,则视乎特区政府与立法会之间的互动、议案的内容以及特区政府是否愿意回应诉求解决问题。议员可依从人民意愿去对政府议案作出支持、反对或弃权的决定。即使否决议案亦无碍他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