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黄之锋遭DQ 选举主任提四理据 涵国际线、反国安法
多名报名参选的本土派参选人今天(30日)坴续收到通知,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包括参选新界东的刘颕匡。他表示,下午3时许收到选举主任信件,取消其参选资格,目前仍在研究信件内容。
参选港岛区的梁晃维、袁嘉蔚、新界东的何桂蓝、“超区”的岑敖晖,以及参选九龙东的黄之锋亦被取消参选资格。
公民党谭文豪确认,郭荣铿、杨岳桥、郭家麒和郑达鸿4人被取消参选资格。争取连任会计界的梁继昌亦被拒入闸。
被取消参选资格人士
港岛区:袁嘉蔚、梁晃维、郑达鸿(公民党)、郑锦满(热血公民)
九龙东:黄之锋
新界东:刘颕匡、何桂蓝、杨岳桥(公民党)
新界西:郭家麒(公民党)
超区:岑敖晖
法律界:郭荣铿(公民党)
会计界:梁继昌(专业议政)
九龙东地方选区选举主任蔡敏君,在《提名的决定理由》中,指“DQ”黄之锋涉及 4 个理由,包括
一,认为他意图继续推动由香港众志鼓吹的“民主自决”纲领;
二,认为黄之锋提及的“国际战线”,是寻求外国政府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特区政府内部事务;
三,认为他原则性反对国安法;
四,指他意图在取得立法会过半数席位后,“滥用议员职权逼使政府接受若干要求”。
本身是九龙城民政专员的蔡敏君,以 14 页纸及 8 份附件,详细阐释 DQ黄之锋的 理由。
称黄继续鼓吹民主自决
蔡敏君表示,虽然知悉黄之锋已辞去众志职务及退会,香港众志亦于国安法在七一执行前宣布解散及停止运作,但认为黄之锋在辞去职务声明和众志解散声明内,都把国安法形容为“恶法”,众志亦描述自己为“持续在极权压迫下”团体;该两个说法表达一个主题,就是众志的成员,包括黄之锋,继续以个人身份,追求其政治议程。而黄之锋退出众志以及解散真正原因,是为避免被国安法惩治。
蔡又指,黄之锋在一篇本月 10 日的 facebook 帖文中,表现出继续推动“国际战线”意图,而国际战线等于寻求外国政府干预中国及特区事务,亦是香港众志实现民主自决的计划。众志 5 项“民主自决”纲领中,有“开展国际游说 争取国际认同”的表述,而在这标题下,亦提及“争取国际社会对香港重新履行自决权的认可,增加港人公投自决前途的正当性。”蔡认为,黄之锋在去年 9 月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时,有提及“所有人都属一个想像共同体,为争取自决而奋斗”,而众志在 2016 年 6 月 27 日的一篇文章《民主自决 此际起航-我们的自决运动路线图”仍未删除,因此认为众志未放弃“民主自决”,黄之锋有“客观意图继续从事这等行为”。
列黄四行径 涉“国际战线”
蔡敏君指黄之锋作为众志的秘书长,自 2016 年以来一直推动美国落实《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法案,要求美国对特区政府官员实施制裁。此外,去年 9 月黄出席美国国会听证会并发言,促请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今年 3 月,黄之锋致函美国国务卿蓬佩奥 (Mike Pompeo),要求美国制裁“违反人权警暴行为”的本港官员。今年 3 月 27 日黄又在《华盛顿邮报》撰文,促请美国政府“列出针对侵犯人权者的有效制裁方案”。
指黄之锋原则性反对港区国安法
至于反对国安法,蔡敏君指黄之锋和其他候选人发表《抗争派立法会参选人立场声明》,提出会“义无反顾的反对国安法”,可被视为对国安法提出原则性反对。蔡敏君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明确权力制订香港国安法,而这部法律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特区有坚负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而当黄之锋原则性反对港区国安法时,表明候选人不信奉、推广及支持的一国两制原则,客观上并无意拥护《基本法》。
蔡:《基本法》所载制衡措施非容许滥用议会宪制职能
蔡最后指,黄之锋签署抗争派立场声明书后,表明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任命、拨款申请及财政预算案,惟《基本法》所载的制衡措施的设立,并非容许滥用宪制职能,以致瘫痪政府。
【16:03】报名参选港岛区的中西区区议员梁晃维表示,收到选举主任黄智华回复,指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19(3)条,通知其提名无效。
【15:54】报名参选港岛区的热血公民郑锦满被取消参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