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藏六角匙案 著法庭参考“赴汤杜火”案裁决被拒 罪成候判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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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大学男生在青衣一次示威者堵路事件中被捕,并涉嫌在其裤袋内搜出一串共8条的六角匙,男生因而被控,他否控罪并称当日只是路过,又引用区院早前审理的“赴汤杜火”案中,3名被告脱暴动罪的裁决著法庭参考。惟裁判官彭亮廷今(22日)在西九龙法院就案件作裁决时,却著辩方不应过份解读该判辞,并指男生混在十多名黑衣打扮的堵路者之中,备有雨伞及口罩等,认为他有参与堵路,并意图以六角匙伤人,裁定男生罪成,把案押后至下月6日判刑,期间索取更生中心、劳教中心及教导所报告,被告还柙候惩。

控方裁决前突要求改控罪

被告陈东成(18岁,大学生)原被控于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汇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六角匙;并与其他示威者以雪糕筒等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对该处车辆造成阻碍。控方今早才要求将首项控罪,由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修订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辩方未有反对,彭官亦批准修改。

被告陈东成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资料图片)

不接纳被告称过路说法

辩方审讯时质疑警员不可信,指他无仔细交代拘捕过程,将拘捕地点由大厦大堂内说成大堂外,并且以非法武力制服被告,令其口罩染血。彭官则指,警员承认其供词有疏忽大意之处,但该些内容不涉及关键情节,无损其可信性;警员已清楚讲述因为被告反抗,才会将之压地制服,认为警员的解释合理,未有使用不当武力,并信纳他是可靠的证人,同时亦否定被告声称“纯粹路过”的说法,指警员虽然看不到被告拿著杂物或用杂物堵路,但确认被告当时混在十多名堵路者之中。

著辩方不应过度解读郭官判辞

彭官又指,辩方不应过度解读法官郭启安早前的暴动案判辞,又指郭官指示威者“没有指定式样的制服和装备”的判辞“发人深省”,他表示无意批评郭官,但强调法庭会就衣物作出推论。彭官谓,此案被告与身旁的堵路者均身穿黑色衣物,并非出于巧合,唯一的推论是被告伙同该些人堵路,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也加强了此推断。

被告身上有8条六角匙

彭官续指,被告把8条六角匙放在裤袋,可见他有意随时取出使用。另外,被告案发时戴口罩,其背囊袋有雨伞及手套。法庭根据环境形势、装束打扮,裁定他是有备而来,带备口罩及雨伞以免堵路时被人认出,并意图用8条六角匙伤人。

同情被告亦要依量刑原则

辩方求情指事件不涉及大型冲突,被告无取出六角匙使用,而且六角匙的杀伤力不大。他指被告年轻及初犯,并呈上被告与家人撰写的求情信,望法庭考虑非监禁式刑罚,例如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惟彭官指管有攻击性武器是严重罪行,法庭同情之余也要依据法律原则量刑,最终只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劳教中心及教导所报告。

案件编号:WKCC11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