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被捕 陈文敏:引用过时条例限制自由 趋势似步入警察社会
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昨日(6日)涉嫌发表煽动文字,遭警方以《刑事罪行条例》拘捕,警方称其言论引起憎恨及藐视政府的情况,部份字眼同时引起民间不满。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今日(7日)形容条例过时、字眼广泛,正常及合理政府不会检控,但现时难以常理推断港府做法。他称条例始于殖民地高压统治年代,政府自六七暴动后尽量避用,因百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难以被今日社会所接受,法律界亦一直要求修改。
陈文敏预料案件或会不了了之,但已对当事人构成滋扰,亦影响社会评论气氛。他直言警方引用过时条例限制自由,似是步入警察社会的趋势,若政府只向反对政府的人行使检控权,是收窄自由的做法。
谭得志涉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条被捕,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昨指,谭的言论主要由两方面构成煽动文字罪行,包括引起憎恨及藐视政府的情况,部份字眼同时引起民间之间的不满,惟国安处调查后认为,以刑事罪行条例拘捕较适合。
陈文敏:条例始于殖民地高压统治年代 百年来对言论自由的解释已有演变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在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认为,该条例的前身始于殖民地高压统治的年代,最早于1914年已订立,历经几次修改,在六七暴动之后政府走向开明,已尽量避用,加上其后香港人权法案及基本法生效后,对言论自由有保障,故即使去年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涉干犯此例被捕,最终亦是不了了之。
他续指,一百年前法例对言论自由的解释已演变,难以在今日社会中接受,在言论自由的社会,市民可对政府批评,但不能保证大家可文质彬彬地提出批评。他又指,条例的法律字眼太阔,法律界一直认为需要修改该条例,他举例指条例中提及构成罪行须引起对政府的“憎恨”、“藐视”、“离叛”等,似乎需涉及煽动判乱,意图引起有人作行动,用暴力方法达致后果才可罪成。
倘支持政府就“讲乜都得” 或步入警察社会
陈文敏他相信,案件不了了之机会较大,正常、合理政府不会检控,但坦言政府现时做的事难以常理推测。他又认为今次事件的影响大於单一判决,警方即使最终不起诉,已对当事人构成滋扰及压力,亦会令其他人对很多事情自我修饰,社会评论气氛受影响令人担忧。政府如何行使检控权亦是关键,若支持政府的人“讲乜都得”,反对政府的人则每事检控,令市民不安之余,加上警方引用过时条例限制自由,似有步入警察社会的趋势。
陈文敏相信香港法院仍有足够空间解释该条例,定罪料需有较高的门槛。被问到若人大常委会介入解释法例的后果,陈文敏称解释刑事条例仍是香港法院的权限,亦需同时符合香港人权法案,直言人大“夹硬嚟”的话,是将很多自由正式废除,引起的回响亦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