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被捕︳汤家骅指持续诅咒或达定罪门槛 陈文敏忧自由收窄
警察国家安全处今日(9月6日)上门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指他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煽动罪是六七暴动后的产物,回归后久未动用,直至今年3月拘捕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才首次使用,有关法例的条款和门槛问题引发议论。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单单批评政府无能或处事不当,较难达致犯罪门槛,不过一如藐视法庭罪,倘若相关用词较极端,并属于持续诅咒,或达致犯罪门槛。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名誉大律师陈文敏则表示,根据过去判例,法庭为免因罪行门槛太低而缩窄言论自由,会有较严谨准则,当相关文字带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定罪。
汤家骅指法律非不容许“以言入罪”
警方运用煽动罪拘捕谭得志,惹来以言入罪的批评和担忧。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条例本身的涵义极为广泛、含糊,按照今次警方拘捕行动的逻辑,客观上可能导致日后“批评政府即犯法”,情况令人担心。
汤家骅则指,法例是不会“过时”的,某些法律过去不动用,不代表现在亦不可动用,《刑事罪行条例》本身就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个别条文是否符合人权保障,视乎个别案件内容。
汤家骅指出,若透过言语而干犯的罪行,犯罪门槛相对较严谨,单单批评政府无能或处事不当,较难达致犯罪门槛。然而,倘若相关用词较极端,并属于持续诅咒,或可能达致有关门槛,定罪与否则需视乎案件内容包括所用字眼。
他以藐视法庭罪作类比,一样因言论而干犯罪行,而过去法庭大量案件显示,入罪者的行为需达到某些条件,包括需有相当大机会令人对法庭产生憎厌、藐视,“(违例者)不是做一、两次,或影响一、两个人,而是持续地做,又引起了广泛地对法庭憎厌。”
汤家骅表示,很多人以为法律不容“以言入罪”,但他指一些言论亦触犯刑事罪行,例如诽谤,以及上述提到的藐视法庭等。至于谭得志案,汤家骅指司法程序期间不便讨论案情,不过他指暂时看不到“批评政府”会引起社会不同阶层仇恨不满,不担心有“以言入罪”情况。
陈文敏则指,煽动文字罪条例是港英殖民地时期针对当时共产党成员在香港宣示文革和散布消息,形容是次引用拘捕谭得志有点讽刺。陈文敏指出,根据过去判例,法庭为避免因罪行门槛太低而缩窄言论自由,当相关文字带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定罪,又认为法庭需考虑人权法、《基本法》等要求,相信法庭会采纳较高的尺度及标准。
陈文敏接受传媒访问指,他担心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论自由,令人忧虑本港是否已步入“警察执政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