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被捕|殖民古法再激活 煽憎恨政府可入罪?学者:定义太广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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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谭得志(快必)今日(9月6日)被警察国家安全处上门拘捕,警方指他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发表煽动文字。《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所列的煽动罪,是六七暴动后的产物,条例生效至今已近50年,对上一次修订已是1970年。警方今年3月曾引用此例,拘捕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条例本身的涵义极为广泛、含糊,按照今次警方拘捕行动的逻辑,客观上可能导致日后“批评政府即犯法”,情况令人担心。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指,法例不会“过时”,如果言论本身涉及煽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仇恨,是会受到相关法例规范。

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于记者会表示,被捕男子于6月底至8月期间曾举行共29次讲座。(黄伟民摄)

▼有网民发起9月6日大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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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罪”原针对憎恨女皇陛下行为

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向传媒简报期间提到,谭得志是因《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涉嫌发表煽动文字被捕。原因有二:一、发表煽动性言论,引起对政府的憎恶和藐视;二、发表文字引起民间的不满。至于为何是由国安处执法,李桂华解释,一开始确是循国安法调查,审视对方有否分裂国家的行为,但经过调查及征询律政司意见后,认为以《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作拘捕较合适。

《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列明,任何人——

(a) 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
(b) 发表煽动文字;或
(c) 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
(d) 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

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罪行,亦是六七暴动后的产物,主要针对当时反英殖左派的行为。至于何谓“煽动意图”,第9条提到包括“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

法例回归后久未动用,至今年3月,民主党郑丽琼因分享一名涉嫌射盲印尼女记者警员的资料,被警方以《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拘捕。今次谭得志被捕,是警方一年内第二次动用“煽动罪”拘捕政治人物。

张达明认为,是次拘捕于政治上产生“以言入罪”的客观效果;汤家骅不同意。(资料图片)

张达明:批评政府或已违法

张达明指,第9条及第10条“煽动罪”制订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尚未制订,《基本法》内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亦未出现,内容相当有可能不符人权的保障。因此2014年占中事件后,有建制中人要求律政司动用“煽动罪”起诉相关人士,律政司最终没有听从,相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条例极有可能不符人权保障;法庭诠释这类法例时,也不能单从法例的字面解释,而需要视乎实际情况,如有没有煽动严重的暴力行为等极端情况。

至于李桂华提及的两大拘捕理由,包括引起憎恨及藐视政府的情况、部分字眼同时引起民间之间的不满,张达明认为,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含糊。他担心以今次拘捕行动的标准,客观上容易营造出一种效果:日后批评政府都会被视为违法、以言入罪。他又指,警方称拘捕行动有征询律政司意见,而律政司工作近年已多次被指政治化,再加上今次拘捕理由难以理解,令人质疑律政司是否“有少少重写咗香港法律”。

汤家骅:法例不会“过时”

汤家骅则指,法例是不会“过时”的,《刑事罪行条例》本身就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个别条文是否符合人权保障,视乎个别案件内容。他强调,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完全可以因应社会安全,作一定程度的立法规管,例如当言论涉及推动仇恨,令社会不同群组之间产生敌视等,法例一样可以处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自由的保障也不是绝对。

至于警方今次拘捕的理由,会否太过含糊,汤家骅指司法程序期间不便讨论案情。不过,他指暂时看不到“批评政府”会引起社会不同阶层仇恨不满,不担心有“以言入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