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岭车祸死因| 警涉设人肉路障酿五车相撞 两死者被裁死于意外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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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前年在粉岭公路近九龙坑追截一辆疑超速驾驶的私家车时,涉将其他车辆当成人肉路障,导致5车相撞,其中目标私家车翻侧,司机及车上一名乘客不治。死因研讯庭早前展开研讯,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6日)指警员做法与截停车辆没有分别,司机受冰毒影响下驾驶,其他车辆因应警员示意慢驶而停下,肇事车辆其后猛烈撞上,再撞石壆翻车,裁定两名死者是死于意外。她又指,若警方将风险评估归为常理,并假设每位警员具备这些想法,或会引致过度“听之任之”,不作准备。案中警员没有如上级期望阅读《警察通例》,法庭促警方采取措施确保队员熟读通例,并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回复,交代采取了什么措施执行建议。

死者钟逸扬(终年37岁)及张梓豪(终年26岁)于2018年2月11在粉岭公路近九龙坑发生交通意外,同告不治。钟为司机,张是坐在他旁边的乘客。警员郭伟恒指钟只有过期的学牌,并无正式驾驶执照;法医则在钟的血液及尿液验出冰毒。

死因裁判官指交通警的做法和截停车辆没有分别

死因裁判官今裁决时分析,交通警伍日溪在粉岭公路驶近马会道支线时,举手向后方车辆示意,最初右手上下挥动,其后打横不动。法庭认为,伍即使不是要求其他司机停驶,也是要对方减速至近乎停下;录影显示伍身后的车辆与他保持距离,而非如伍供称般贴近他。伍表示自己的用意是拖慢车辆,惟做法与截停车辆没有分别。

《警察通例》第41章说明,只能在怀疑目标车辆继续行驶的风险,远超于拦车的风险,才可采用阻截或征用其他私人车辆这种极端措施。至于警队就截车的风险评估有无提供训练,高级警司区永梁曾解释“话系训练又得,话系路面经验又得,好多都系common sense”。

法庭建议警队确保警员熟读《警队通例》

死因裁判官道,如警方将此归纳为常理,且假设每位警员具备这种想法,或会过度“听之任之”,不准备。她指,无事发生时,常理是显而易见,但在道路上则是另一回事,此案便是一例。伍知道肇事车辆在不远之处高速行驶,惟他在对于风险一无所知之下,仍选择拖慢行车,并认为有足够时间拖慢及截停,再封住支路。

法庭建议警队确保警员熟读《警队通例》,例如可在训练日重温内容;警方电台警长必在要时作出提醒;其他人在电台警长与行动警员对话期间,应避免交谈;警员追截时,上级应给予指示。

交通警驾铁骑在私家车前慢驶  曾举手并停下

交通警潘启泰早前供称,当日下午5时多在新田公路目赌一架银色7人车快速行驶,最高速时达150公里,更左穿右插,对其他车辆构成严重威胁,有司机因而急刹。他表示当时要高速追捕,亦需兼顾路面状况,故未有向电台通报银色车的车速,并指警队对于截停车辆并无特别指引。

交通警伍日溪就称,从通讯机听到潘在新田公路追截私家车不果,继而自发帮忙。他得知目标车辆将会驶到粉岭公路,遂打算封住马会道支路与粉岭公路的连接位,即九龙坑的位置,以减少粉岭公路的行车量,让自己可以安全速度部署。

警方控制台录音显示,伍曾说:“我喺九龙坑block晒啲车佢。”庭上亦播放行车纪录仪片段,可见驾著铁骑的伍在一辆黑色私家车前面慢驶,期间伍曾经举手并停下,不久即有另一车从后方撞上来。而事件中,连同伍的铁骑及目标车辆,共有五车相撞。

交通警称其他司机或误解手势

死因研讯主任形容他似是截停路上其他车辆,而非拖慢行车。伍回应,停车的指示是向上举手,他当时打横伸出右手,是示意减速。裁判官则提到,被撞的3名司机李承闵、郑铭泽及黄志华供称伍有示意减慢及停车,伍认为司机可能误解其手势。

伍否认打算把其他车辆当成路障,以阻拦目标车辆,强调“从来都冇谂过要截停晒粉岭公路嘅车”。他又坚称在黑色私家车前面停低,是因伸手示意时失平衡,而非自行故意停下。

伍有意封阻的马会道支线只有一条行车线,他指若只封一条支线并不需得到上级指示,但不记得警队就封路有无指引。聆讯主任引用《警察通例》,指他不应在此事件中利用其他车辆阻截目标,伍回应“我同意,而且我都冇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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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律师指“情有可原”

验尸报告指,钟的脑部、胸腔出血,颈骨及肋骨也有骨折,当场被诊断死亡;张的盘骨粉碎,尾龙骨“甩骹”,头皮出现大量深层瘀伤,送院后随即宣告不治。

高级警司区永梁指,根据《警队通例》,除非需避免灾难性后果等特殊情况,否则警员不应拦截车辆以阻截目标车辆。区称,挥动右手上下摆动意指慢驶,举高不动则代表停车,惟同时也需视乎情况。他透露,警队事后成立检讨委员会,认为指引“基本上行之有效”,但未有最终结论。

代表警务处的大律师则称,不管截停或慢驶均会发生意外,尽管案中警员做法不明智,但他对于目标车辆的车速及以及司机曾服毒品也一无所知,是以在有限资讯下作出该判断,冀法庭谅解。裁判官质疑做法卤莽时,警务处代表回应警员未有想到所有可能性,属“情有可原”。

案件编号:CCDI-196、1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