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路障】《警察通例》订追截超警方能力应停止 两疑团未解 

撰文: 郑秋玲 梁德伦 陈宇轩 文雪萍 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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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警方利用“人肉路障”阻截非法赛车,被批评罔顾市民生命安全,警方当时承诺日后不会再用。事隔8年半,警方周日(11日)于粉岭公路追截一辆超速私家车时,疑再利用市民车辆作“人肉路障”,造成二死六伤。到底警方是次行动是否违反当初承诺,甚至违反《警察通例》?翻查《警察通例》,若警方发现追截车辆会带来较大危险或超出警方能力,就应停止。监警会前委员郑承隆认为,警方有否违例,视乎最终调查结果;事件另一疑团则是警方从未亲口承认行动中有设置“人肉路障”,民权观察促请警方需交代当日行动的目的,若证实是截停车辆,就属“人肉路障”,令市民安全受威胁。警方回复指,会不时检讨交通政策及执法行动,现正就今次行动深入调查,并会与该宗交通意外的相关人士跟进。警察投诉课暂未接获投诉。

高速乱切线私家车收掣不及撞向前方三车及铁骑警。(网上片段截图)

警方周六(11日)于粉岭公路追截高速驾驶的私家车期间,有交通警在前方响警号及伸手示意,要求涉事私家车前方的车辆减速收慢,显示该警当时已知道有拦截逃逸私家车的行动。期后逃避警追捕的私家猛撼前方三车及一辆警方铁骑。私家车司机及乘客死亡,其余六人受伤。

追截危险大要停止行动

据了解,《警察通例》第12章29条列明,警务人员只有在拘捕有合理怀疑触犯严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驾驶者涉危险驾驶,就可采取追截行动。但如发觉追截带来的危险,较停止追截大,又或追截已超出警方的能力,就应停止。而按《警察通例》第41章,在特殊情况下截停车辆,需获警司或以上级别人士批准。

被追截的私家车翻侧,车上两人死亡。(资料图片/林振华摄)
监警会前委员郑承隆促请警方解释有否考虑要求车辆慢驶的后果。(资料图片/郑剑峰摄)

监警会前委员:警方需交代有否考虑路面安全

监警会前委员郑承隆看过相关报道及“车CAM片”后,认为在肇事地点前方要求后方车辆收慢的巡逻交通警员,其动作似是要求后车停下,是一个截停的动作而非“收慢”,“警方要交代同解释清楚,呢个行动系咪已获上级授权,同埋到底有无考虑过路面安全。”

郑又说,倘今次事件中有人认为警员滥权,可向投诉警察课立案投诉,相信警方亦要调查清楚今次行动的各项细节,因为截停车辆的后果,除了造成肇祸车辆的司机及乘客死亡,亦有其他车辆损毁和车上的人受伤,“呢个后果警方当时有无考虑过呢?佢哋都要解释。”

资深交通警:有地方值得检讨

有资深交通警透露,一般而言,当警方正追捕涉事车辆时,会由当时负责追捕的小队指挥官,即督察级人员即时判断,或由总区控制中心的一名警司直接下达命令,指挥相关人员要求市民的车辆拖慢,以方便警方在较远处设置路障,他认为事件中的警务人员所作的行动合乎指引,惟决定要求慢驶的位置有值得检讨的地方,相信警方会在考虑车流量、以及被追捕车辆的速度作为检讨如何判断的主要元素。

自2009年发生“人肉路障”后,警方已承诺日后原则上不会再采用“人肉路障”的执法方式。是次截停行动有否违反承诺?新界北总区交通部总督察叶国伟周日(11日)表示,如果在公路上发现有车辆超速,执行及管理的人员会根据完善的指引,首要保障公众安全,示意车辆慢驶是绝对合乎规则。他未有承认或否认示意车辆慢驶是为了设置路障。被问及有人受伤是否仍符合保障公众安全,叶国伟拒绝评论,但强调警方有既定程序确保公众安全。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认为,警方应交代要求被撞的车辆停下或慢驶的目的。(资料图片)

民权观察:警方需交代慢驶目的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指出,目前只能凭零碎车CAM片段了解事发经过,难以判断“人肉路障”是否再现。他认为警方需交代事情始末,特别是示意车辆慢驶的目的。“叫被撞车辆慢驶,是否为了疏散?还是要截停随后车辆?若是要截停,就有可能达反《警察通例》。”王浩贤又指,警方的行动不应涉市民参与,因市民未有受专业训练,有关做法是置市民的生命安全不顾。民权观察促请警方调查今次疑似设置“人肉路障”堵截车辆事件,并尽快向公众交代结果。

就今次的粉岭公路追截疑车行动,监警会回应《香港01》查询时表示,目前未收到市民投诉。监警会关注事件,并密切注意事情发展,如有需要会向警方了解现行做法及是否有改善空间。

警方︰现正就今次行动深入调查

警方回复《香港01》指,会不时检讨交通政策及执法行动,打击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市民的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警方就截停车辆有制定指引,   现正就今次行动深入调查,并会与该宗交通意外的相关人士跟进。而警察投诉课暂未接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