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私隐】警查手机案上诉得直 惟免手令须符4项条件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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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5名成员2014年7月1日的游行中,被警方没收手机,并被查阅内里资料,他们认为警方做法不妥,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警方若非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先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机内容。警方不服裁决提出上诉,直指此做法或令有价值的证据遗失,又强调警方只会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会查阅手机,能够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隐;民阵成员等却认为警方查阅手机同影响被捕人士亲友的私隐权,法庭应平衡搜证权及私隐权。上诉庭今裁定警务处上诉得直,但在判词说明,只是在于手机仍未自动上锁的时间,且警方亦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阅,同时必须合符4项条件,方能查阅。上诉庭亦重申,同意手机内容所涉的私隐,查阅资料应先要取得手令。

民阵4名成员(由左至右):陈倩莹、洪俊毅、杨政贤及陈小萍。(资料图片)

上诉人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务处处长,五名答辩人:岑永根、民阵召集人杨政贤、陈倩莹,义工陈小萍,和民阵警权组召集人洪俊毅。

民间人权线于2014年举行的七一游行期间,有5名成员被警方拘捕并没收手机,他们质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隐,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于2017年颁判词时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隐及执法之间取得平衡,而现在的智能手机存有大量个人资料,认为警方若非在紧急情况,必须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机的内容。不过警方不服裁决并提出上诉。

无手令下须符合4项条件

上诉庭虽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获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阅被捕人士电话,便必需要合符4个条件,包括:

(1)有合理基础认为搜查属于必要,并与调查被捕人士怀疑所干犯的罪行有关,如要保留相关证据;

(2)或为保障事主、附近公众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

(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筛选搜查,否则只可就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范围进行搜查;

(4)警方应就搜查的目的及范围作记录,并向被捕人士提供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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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只讨论手机未自动锁上的时间

上诉庭在判词指,警方及申请人均同意裁判官没权要求被捕人士将手提电话密码交出,律政司的大状亦同意被捕人士拒交密码不会构成阻差办公,所以本案讨论有关查阅被捕人士手机的时段,只限于该人被捕后,手机尚未自动锁上的一段短时间。

上诉庭指出,普通法赋予警方作即时搜查以保留相关证据的权利,而本案争议点,在于如何令有关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权法》的要求。上诉庭认为,若警方必须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队条例》第50条将会形同虚设。

同意索阅资料应先取手令

上诉庭同意,手机内容所涉的私隐比私人处所为多,而手机多半会连接“云端”,所涉的资料不单单只限于手机内所储存的资讯。所以警方在查阅被捕人士手机前,应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没手令的情况下查手机,必须要受到适当的约束,以平衡私隐权。

等待手令或难取得相关讯息

由于现时的智能手机拥有很强的加密功能,且内容可被遥距存取,即使警方检走手机,也无法阻止其他人修改、删除云端上的资料,警方若要等待手令才作出搜查,他们或难以取得相关资料,而部分暂存资料亦会消失,影响调查。不过,上诉庭同意警方在快速检视及分辨手机中相关及不相关的资料时,必会侵犯部分的私隐。

执法人员应在合适情况下授权搜查

上诉庭续指,利用手机作犯罪工具的确令现行法律受到挑战,但数码世界不应因为执法人员无法存取部分重要的数码资讯,而沦成为罪犯天堂,执法人员应在适合的情况下获授权作即时搜查,故此上诉庭为警方在没手令的情况下查阅手机设下上述4个限制。

认为紧急情况下可没手令查手机

就高院认为只有紧急情况下,警方才可以没手令下查手机,上诉庭认为在证据有可能遗失或被销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要尽快行动,但这或不构成紧急情况,而上诉庭不认同以紧急情况作决定可否进行搜查的门槛。

去年修例运动多次发生警民冲突,并有多人被捕,令人再关注警方搜查被捕人士手机是否涉及侵犯私隐的问题。(资料图片)

强调在合理怀疑才查阅

警方代表律师陈辞时称,警方若要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机内容,或令有价值的证据遗失,相反,即时搜查手机内容,可令与罪行有关的内容得以保存,以便日后作检控之用,而警方搜查时会遵守严格规定,只有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查阅,已可保障私隐权。他们又提出,被捕后有关人士不会期望他们拥有如他人一样的私隐权。

不过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对警方的说法提出连番质疑,直指警方若要查看内容,可向法庭申请手令,手令可限制搜查的范围,更能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隐权;又质疑若警方无法取得手机密码,检取电话事实上毫无意义,而无法解锁电话,警方如何得知有关资料属有价值的证据。

代表警方的律师解释,案件讨论范围其实只限于警方是否有权即时查看没有上锁的电话,强调有关权力可以让警方保存有价值的证据,否则有关资料或有机会被遥距删除。

辩方:法例未修改前法庭应作补救

民阵的律师则反驳称,查阅手提电话不单是关乎拥有者的私隐,更包括与拥有者通讯人士的私隐,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隐,法庭需要考虑到查阅电话或影响其他很多无辜的人。

律师又认为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应要作出补救解释,以保障受宪法赋予的私隐权,强调警方必须以较高门槛的“合理相信”为准则,去判断资料是否属直接及即时与被捕罪行有关,而非让警员可以即时随意查阅内容,防止警方滥权,例如在涉及简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阅手机内容。

案件编号:CACV2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