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手机须手令案 辩方:搜证与私隐须取平衡 难靠警方自行判断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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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就5名社运人士手机被警方没收的案件中,裁定警方在非紧急情况,必须先取法庭手令,才可查阅被捕人士的手机内容,警方提出上诉,聆讯今(26日)续,代表该5名社运人士的律师陈辞时指,查阅手提电话不单是关乎拥有者的私隐,更包括与拥有者通讯人士的私隐,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隐,法庭需要考虑到查阅电话或影响其他很多无辜的人。

民阵被没收手机案(左起) 四名人士:陈倩莹、陈小萍、杨政贤、洪俊毅。(资料图片/陈雯慧摄)

上诉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务处处长,五名答辩人为民阵成员岑永根、杨政贤、陈倩莹,义工陈小萍,和洪俊毅。

警方搜证与保障私隐须取平衡

代表民阵成员岑永根的资深大状潘熙陈词时指出,观乎不少案例,实行普通法的法院均愈来愈看重手提电话中所涉的私隐,而查阅手提电话不单是关乎拥有者的私隐,更包括与拥有者通讯人士的私隐,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隐,法庭需要考虑到查阅电话或影响其他很多无辜的人,望法庭在考虑警方搜证权力与私隐权间,可以取得平衡。

要警方先取手令做法务实

潘大状又表示,查阅电话与普通搜查随身手袋情况不同,查阅电话会侵犯更多个人私隐,亦引述加拿大的案例指查阅电子器材相较于搜屋而言,会侵犯更多个人私隐。在相关法例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法庭裁定警方若非在紧急情况,必须先取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机内容的做法务实。

难靠警员自行判断

潘大状直言,在加拿大类似的案例中,7个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无法就相关议题达成共识,怎能够要求前线警员去自行作出判断。因此潘大状认为,警方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毋须取得手令而查看被捕人士手机内容,否则属于违宪。

另外,代表警务处处长的资深大状莫树联今早陈词时继续强调,警方可在查阅时遵守各种指引,包括保存查阅纪录、考虑控罪性质是否严重才进行查阅等指引,若不满警员的判断或做法,市民可提司法覆核,让警方在庭上作出交代。

案件编号:CACV2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