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户瞒报拥共值950万单位超入息限额 判罚24万及收回单位
房屋署指,有两名居于深水埗丽阁邨的公屋租户早前被揭发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并以公司名义持有三个住宅物业。此外,二人申报共同拥有的5个非住宅物业价值共约为950万元,而其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资产上限的231万元。
二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在今日(2日)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罚款24万元,及被房屋署收回有关的公屋单位。
房屋署指出,两名居住于深水埗丽阁邨的公屋租户,在2019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他们共同拥有5个非住宅物业的业权,并无拥有任何香港住宅物业。此外,他们亦声称其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
持有公司另拥3个住宅物业
房屋署其后调查时揭发,上述5个非住宅物业的价值合共约为950万元。另外,二人证实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透过该有限公司拥有3个住宅物业。经核实后,被告家庭的总资产净值已超逾资产上限的231万元。二人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被房屋署作出检控。
两名被告今日(2日)上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需要合共缴付罚款24万元。此外,房屋署亦将会向被告一家发出“迁出通知书”,以收回有关的公屋单位。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租户,作为厘定租金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据2016年12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逾现行公屋入息限额一百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