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富户政策实施 再有公屋户无申报物业罪成 罚4万及单位势收回
撰文: 黄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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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屋新富户政策,有公屋住户因未有申报持有香港住宅物业,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于1月8日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4万元,是近年干犯同类罪行最重的罚款。
由于新富户政策下,公屋住户不能在本港拥有物业,预料其公屋单位势被房屋署收回。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10日)表示,一名公屋居民在2018年4月的申报周期,只申报拥有一个商铺的四成业权。但据房署的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名居民隐瞒在申报时段内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故被房屋署提出检控。
判罚属近年最重
该公屋户于本月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4万元。根据法例,若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据了解,同类型案件之中,今次判罚属近年最重一次。
房屋署发言人续称,会向有关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根据2016年12月通过的新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政策生效后2018年首三季逾3.2万宗删除户籍
房委会于2017年10月收紧富户政策,公屋户为免被“叮走”,急急删除户藉,去年首三季合共更多达3.22万宗删除户籍个案。
2018年10月一名公屋居民在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未有申报与他人联权拥有住宅业权及其租金收入,被房屋署作出检控及判处社会服务令,是新富户政策生效后首宗违规判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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