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理大生涉藏武器 辩方指被告被殴眼后要赤裸下体验伤
理大学生涉嫌在9月21日在旺角警署外藏玻璃樽、锤仔及打火机燃料,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他否认指控,案件今(2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辩方反对10件证物呈堂,指警方调查时疑施用过份武力,指有警员把被告左眼打肿后,用雷射笔射直射其受伤的眼睛,并说:“系咪好钟意玩电筒啊?”他指被告在视力受损情况下处理证物交收,事后被安排验伤时,亦被要求赤裸下体。
被告吴俊伟,22岁,控罪指他于今年9月21日,在旺角弥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个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块布)、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把锤仔。
案发前有数名黑衣人喷警署外墙
控方开案陈词指,一名女警长在晚上9时15分,见到有5至6名身穿黑衫黑裤蒙面示威者试图在警署外墙喷漆,警方多番警告无效后,一批快速应变部队警员出外驱赶。当时被告站在弥敦道的行车线上,见警员立刻转身逃跑但遭截停。他被带到警署搜身时,发现他藏有控罪所指物品,警方并检取其手提电话。
火机燃料盛载约120毫克高易燃溶剂
警员在警署内有为被告拍照,及把搜出的物品拿往化验,发现打火机燃料盛载约120毫克主要成份为轻质石油蒸馏物的液体,亦同在玻璃樽内同发现微量轻质石油蒸馏物,而有关物质属高度易燃的有机溶剂混合物。
女警长陈智玮供称,她当日在警署2楼一个窗口见有人警署外墙喷漆,即通知上级,并有警员出外处理,她观察范围见不到警民有肢体冲突,亦无听到有人投诉警员无出示委任证。她有听过831晚有市民被警员杀死的传闻,但她指警方在事发当晚没有因此对市民有敌意或有任何暴力倾向。
辩方指警员用棍殴被告左眼
辩方之后展“案中案”程序,反对案件的10项证物呈堂,包括玻璃樽、打火机燃料、锤仔、检取手提电话声明书等,又在庭上读出反对理由,指被告当晚被非法拘捕,遭警员施用过分武力,遭多名警员压在地上,令他受伤。
律师又指,被告被带到警署后,被一名便衣警以长警棍殴打左眼,他感到左眼骨剧痛及失去意识,双眼短暂失去视力,该警员说:“唔好意思打错咗。”被告接著向后倒下,遭3名警员大力拉开他的背包,被告感到背包内的物品被干扰,他在恐惧再被殴打及视力受损的情况进行了证物的交收。
要被告穿上装备拍照
律师又指,被告曾被带到一个房间,有警员要他穿起背包及戴上面罩及手套等拍照,被告曾问:“系咪可以选择唔著住呢啲嘢黎影?”警员回答:“咁我借我套防暴衫畀你著,好唔好啊?”被告因害怕被打,按指示穿上装备拍照。
辩方续指,警员又以雷射笔近距离直照射他受伤的左眼近5秒,该警员更说:“系咪好钟意玩电筒呀?我地呢度有大把电筒架,可以烧著嘢架,你系咪想试?”另有警员恐吓被告:“想唔想试下浸住个头?”
指被告没有签署手机密码同意书
辩方称,警方在房内多次阻被告视线,令他无法以仅余的视力观察证物点算过程,又被警方命令在空白的证物袋上签名。他指被告从没签署手机密码同意书存取手机的内容,又指有关文件上的签署由警方冒签。
验伤时被要求赤裸下体
被告及后被带到医疗室检查伤势时,被要求赤裸下体,辩方直指这属侵犯私隐的滥权行为,被告亦在视力受损及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会面记录,之后才获安排接见律师。被告于9月23日出庭应讯时,左眼仍然肿胀及走路一拐一拐,不能直立身体。
案件编号:WKCC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