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聆讯】少年涉藏镭射笔案 专家:短距离射0.25秒能伤眼
少年被指于9月21日在屯门游行前非法藏有镭射笔、改装长伞等,亦是修例事后以来首宗刑事审讯,案件今午(30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续审。控方专家证人指,如在36米内以涉案镭射笔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伤害。辩方指出,检测结果是以固定的镭射笔计算出来,但人手持笔并不稳定;如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线亦会偏离目标。苏官裁定表证成立,被告不自辩亦不传召证人。辩方将于周五作结案陈词。
被告案发时年仅15岁,被捕后不久才满16岁。控他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9月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附近,藏可发绿色镭射光的镭射笔,及经改装的雨伞及经改装的行山杖。
36米内直射可伤眼
现于廉署任职技术服务组的电子工程师郭汉文,以专家证人身份为本案作供。他曾替警方检验涉案镭射笔及电池,以评估安全性,并透露就此案购置了新的仪器。他指,该镭射笔的最大功率为52毫瓦(mW),如在36米内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伤害。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涉案镭射笔属3B级,仅次于最高的第4级。郭亦认为,涉案电池的伏特非常见。
偏离1度远离目标0.62米
辩方谓,郭检测时会固定镭射笔射,询问若光源照射角度偏差1度,会有何结果。郭即场计算,假设以镭射笔照向相距36米的目标,如照射角度偏离1度,光线的落点便会远离目标0.62米。至于以该镭射笔能否燃点木块或金属,郭就认为能量不足。他同意一般市民购买镭射笔时未必知悉货物有无超过某些标准。
刑侦人员拍下截查过程
控方亦有传召警长李汉荣(译音)作供,他当日以防暴警身份执勤,其下属曾用鹏(译音)截查拘捕被告时他亦一同处理。李指,刑侦人员到场后拍摄调查过程。庭上播出录影,片中可见地上摊出一堆物品,被告被持盾的防暴警围住,李警长大声问被告姓名、头盔索带的用途、为何要戴口罩等。
控方指未能听清片中对话,而誊本亦无完整的记载,请警长忆述补充。代表被告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表示反对,质疑控方临时“加新料”,有一个多月的准备时间也未有为警长录口供。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考虑后,认为虽然时间紧迫,但在个多月中录取一份口供并非不可行,遂不准许控方就此提问。
辩方质疑警方无作警诫
控方指片中不见他作出警诫,询问原因。李回答:“纯粹做一个调查工作嚟啫。”辩方盘问时指李加入警队30年,熟悉程序,并问拘捕时是否会作警诫。李表示防暴警只负责拘捕,被捕者会交予刑侦人员警诫。辩方续指,录影中防暴警及刑侦人员皆不曾警诫被告,李则坚称做法“好公平”。李供称,有同僚负责查阅被告的身份证,他不知被告年龄。
辩方指被告当时没有被警诫,亦无家长陪同,反对将上述录影呈堂。苏官考虑后认为被告是自愿作供,信纳该片及誊本为证物。
案件编号: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