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解雇刚流产职员 官斥不近人情 令赔偿13.3万兼付讼费
铝窗公司女文员在近40岁时首次怀孕,惟雇主得知后即迫她离职,否则“唔会有好日子过”。文员之后不幸流产,饱受失眠和脱发之苦,雇主仍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雇她。文员认为雇主歧视,于去年循平机会入禀控告对方。经审讯后,区院法官今(30日)颁下判词,直指雇主不近人情,亦在文员的伤口洒盐。法官裁定该公司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需向文员赔偿13.3万元,以及支付对方讼费。
原告为现年41岁的秦秀清,被告为长鸿铝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知原告怀孕望对方自动离职
原告自2014年7月起,在被告公司任职,月薪1.1万元。她于2016年5月4日得知怀孕,并在5月底通知该公司的股东及董事陈汉龙。
原告指,陈得知她怀孕后望她自动离职,令大家“好来好去”,又指她应承担选择怀孕的后果。陈又指,会调她到偏远地区的展销场工作,可以远至荃湾区。她应考虑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对她及婴儿的健康能否承受得来。原告又遭警告,若继续留在该公司,“唔会有好日子过”。
解雇信迫写表现不佳
原告同年6月中发现胎儿夭折,并接受人工流产手术,请病假休养两星期后复工。陈的妻子却暗示原告应自行离职,原告意会到该公司解雇她是事在必行,遂准备一封解雇信。陈要求原告把信中的解雇理由,由“裁员”改为“工作表现不佳”。秦收取解雇信后,最后获2.2万元遣散费。
官指原告证供合情合理
法官余启肇在判词指,原告的证供书面证供支持,合情合理,法官接纳其证供。相反,法官称他完全不能接受陈是一个可靠的证人。
官指陈质疑原告在5月4日发现怀孕,在同月31日才通知他。此外,陈亦拒绝接受原告流产这个事实,质疑她的胎儿会由他接获通知,到 6 月 14 日发出超声波纪录,短短两周间便夭折。
官指公司董事欠缺常识
惟法官接纳原告的解释,相信一般成年人也应该明白和理解孕妇,通常会等待胎儿稳定才公布怀孕情况。法官又指,陈质疑原告胎儿在那么短时间内便夭折是欠缺常识。他要求秦女士出示胎儿夭折医生证明书也是不合理的及没有法律依据。
受不了原告请病假
法官裁定,陈因原告的怀孕状况而向她提出自动离职建议,并作出威胁性陈述。由于受到的压力,原告才准备离职方案。法官不接纳陈在盘问下所说,是原告主动提出离职。法官认为,陈觉得原告的怀孕会对她的工作表现有负面影响,原告在16年6月所请的多天病假实在令他忍受不了,于是在翌月解雇对方。
无理质疑有如向原告伤口洒盐
法官裁定陈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而在计算赔偿额时,法官指陈对原告性威胁陈述是不近人情。同时,对原告的怀孕及流产作出无理的质疑和挑战,实在是在她的伤口洒盐。
讼费方面,法官指陈以横蛮无理,及无的放矢的抗辩手法处理本案。面对原告怀孕这铁一般的事实,陈诬蔑院方和医生造虚假文书,更指原告流产一事非属实。
斥董事度恶劣庭上大叫大嚷
此外,陈以敌对的态度应付参与本案的人,包括原告的大律师和法官,更指法官妨碍司法公正和包庇原告缺席。陈又在结案陈词阶段态度恶劣,大叫大嚷。法官一度警告他会启动藐视法庭程序,陈回复平静后才向法官道歉。法官指,陈在诉讼中表现完全不合理和令人厌恶,因此判被告支付原告一方所有讼费。
案件编号:DCEO 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