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首宗同性结合案 政府一方指没有保障同性婚姻责任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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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申请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合法化的司法覆核案续审,政府一方今(29日)强调《基本法》第37条所保障的只是异性婚姻,重申按法例政府没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责任,而此事亦不属法庭事务,应交由立法处理。他又补充一男一女的制度与基督教无关,而愈来愈多国家批准同性结婚也未能成为申请理据。
申请人为与伴侣同居的女同志MK(29岁),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基本法》仅保障异性婚姻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强调,政府对异性及同性婚姻的差别对待,是基于《基本法》第37条所保障的只是异性婚姻。他重申,按法例政府没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责任,而此事亦不属法庭事务,应交由立法处理。
就申请人一方提及欧洲国家确立同性婚姻的情况,政府一方回应国际趋势未能成为申请理据,因通过的国家数目仍属少数,且当中不少是经立法来确立同性伴侣地位,而非由法庭决定。另外,该些国家也未必只有保障异性婚姻的宪法,情况与香港有别。
指结婚影响社会地位和社会构成 须小心处理
申请人一方昨形容政府将婚姻及其附带权利当作私人俱乐部,以异性婚姻为门槛,拒让同性伴侣享有该等权利。黄大状指,申请人争取的不止于结婚的自由,还有附带的权利,惟第37条保障的是异性婚姻,不解为何要给予同性伴侣相同的权利,他再次指,《基本法》第25条属普遍条文,不可应用在有独特指涉的第37条。
黄大状再道,若此案申请获批,会削弱条文的保障原意。他指从立法的历程看来,条文中的婚姻一直是指异性婚姻。而结婚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还有影响其社会地位、社会构成等,须小心处理。他亦补充,本港的婚姻制度和基督教价值观有共通点,但设定一男一女的制度与宗教无关。
案件编号:HCAL 107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