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释法游行】官指冲公民广场指引不适用 吴文远等8人免入狱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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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主席吴文远等与多人于2016年不满人大释法,在游行示威时与警方冲突,最后8人非法集结罪成,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龙法院判刑,吴文远、林朗彦及郑沛伦等3人被判入狱14天及缓刑1年,其余被告则被判60至100小时社会服务令。裁判官在判刑时强调,黄之锋等涉的公民广场案,在本案并不适用,而综观众被告的角色,及事件对公众的影响,认为判缓刑及社会服务令亦合适。

吴文远(左)及林朗彦(右)被判入狱14天但准缓刑1年。(李慧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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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广场案在本案发生后才颁下

裁判官黄雅茵判刑时指,黄之锋公民广场案的裁决在本案发生后才颁下,故有关涉及暴力非法集结的判刑指引,在本案并不适用。

吴有带头角色社服令不适合

裁判官指,虽然没证据指吴事先策划事件,但考虑到案件性质、示威者若到达行车线时或会与行驶中的汽车碰撞、吴为当中作出呼吁的带头角色等,认为以社会服务令处理并不合适,不过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影响较轻,响应呼吁的人数不多,没有财物损坏及没人受伤,及后发生双方拉扯的情况非他能预见,决定予以缓刑。

林朗彦有类同案底

至于就林朗彦的判刑而言,裁判官认为他所涉事件的规模较大、影响较严重,其案底的控罪也与本案相同,故社会服务令及罚款不适合,不过考虑到他年纪尚轻、求情因素及认罪等,予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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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淳轩曾患血癌并已反省

裁判官则引述众志前常委林淳轩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指,他十多岁时患上血癌,及后康复,他自2016年成为政党创办人,但明白从前采用的方法不正确,2017年已中止所有政治联系及停止参与社会运动,本案后患上适应障碍症,接受治疗至2019年3月。

裁判官指他背景良好,从年少时已积极面对人生,案发时年纪尚轻,因一时冲动犯案,亦因适应障碍症吃了不少苦头,考虑到他作深切反省,事件没证据显示任何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认为适合判处他社会服务令。

其余被告以其参与角色作量刑

裁判官亦基于案情、各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及求情因素等,判处他们进行社会服务令或缓刑。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吴文远、叶志衍、陈文威、卢德昌、周嘉发、林淳轩、郑沛伦及林朗彦 (年龄24至67岁),被控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非法集结、袭警、阻差办公等罪名,除林淳轩及林朗彦认罪外,其余均是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详细判刑看下表)。

吴文远指是政治检控

吴在听取判决后直言,案件属政治检控,又提到事发当天警方执法不公,处理不当,而他与示威者当天也曾被警方殴打。吴续指,眼见最近警方拒绝和平示威的申办,他对未来香港的人权状况感到忧心,又称或会有更多市民被“滥捕滥告”。他又指会继续就定罪进行上诉。林朗彦同批案件属选择性检控,又称要继续跟进警方滥权的情况。

2016年释法引发游行及冲突

案件发生于2016年,当年10月立法会选举结束后,政府于10月入禀法院,指青年新政两成员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宣誓无效,事件发展至11月初,有传中央将会作人大释法。同月6日,民阵举行反释法游行,队伍游行至皇后大道中时改变原有路线,转入银行街,并沿皇后大道西前往中联办,期间吴文远在干诺道西,突然从行人路爬上及坐在铁马上,煽动他人违抗警方命令,爬过铁马占据干诺道西马路。有示威者响应吴,并尝试爬过铁马及摇动铁马约20秒,与警方发生冲突。

上诉庭2017年颁下判刑指引

上诉庭在2017年8月就“双学三子”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所涉的“冲公民广场案”中,就大型示威活动衍生出来的罪行及暴力事件作量刑指引,当时三名上诉庭法官杨振权、潘兆初及彭伟昌均批评有人宣传“违法达义”的说法,认为是“精神上藐视及凌驾法律”,令社会陷于“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故认为同类案件,在判刑上必须有阻吓作用,更警告“法庭有可能要采取更具阻吓力的判刑,以维护法治的尊严”,黄等3人,亦由原本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改成判入狱6至8月,但终院最后指该指引不应具追溯力,而黄等人在指引出现前犯案,最后黄等三人全部上诉得直及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WKCC36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