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公民广场.判辞解读】社会存歪风漠视法纪 须判阻吓刑期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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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占领运动序幕的9.26重夺“公民广场”非法集结案,“学民三子”被加刑监禁;对于近年大型示威活动衍生出来的罪行及暴力事件,上诉庭三名法官不约而同严斥这是“歪风”,批评不守法者“自以为是”、“傲慢”,“精神上藐视及凌驾法律”,令社会陷于“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倘若判刑不能收阻吓作用,更警告“法庭有可能要采取更具阻吓力的判刑,以维护法治的尊严”。

罗冠聪、黄之锋、周永康今被判刑6至月。(李泽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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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今午批准律政司成功申请将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加刑的申请,更为近年涉及暴力的大规范非法集结罪名,定下量刑指引,不过在定下指引前,上诉庭用很多篇幅就近年破坏公众秩序和安宁的示威运动,作出很多措词严厉的评论。

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借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有人,包括一些有识之仕,鼓吹“违法达义”的口号、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承认其违法行为有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为。该些傲慢和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对部分年轻人造成影响,导致他们在集会、游行或示威行动时随意作出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的行为。
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
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在“冲公民广场”案中,指社会上弥漫歪风,鼓吹“违法达义”,鼓励他人犯法,并指在暴力示威案下要判较重刑罚。(资料图片)

副庭长杨振权:“和理非”是空口说白话

杨官批评,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以法律赋以自由和权力,肆意作出违法行为,鼓吹“违法达义”的口号,鼓励他人犯法,公然蔑视法律,更拒绝认错,想法“傲慢和自以为是”,影响年轻人在集会、游行随意作出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行为,更指“本案是一宗表现上述歪风的极佳例子”,更指“学民三子”声称的“和理非”,实是“空口说白话”、“口惠而不实不至”的自欺欺人口号,更严词说:“若法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吓同类罪行时,法庭可能要采取更具阻吓力的判刑,以维护法治的尊严。”

法官番兆初说,集会自由的重要性无可置疑,但若不维护公共秩序,社会便容易陷无法无天的混状态。(资料图片)

法官潘兆初:判刑必须具阻吓性

法官潘兆初则指,集会自由的重要性无可置疑,但若不维护公共秩序,社会便容易陷无法无天的混状态,令社会及巿民受害不浅,他又引述两宗英国上诉法院指,犯案者利用人多势众,达到集体破公共秩序罪行的共同目的,而且根据经验,当有大批示威者聚集,群众情绪高涨及激动情况,造力暴力事件的风险,所以非法集结罪名,是必需作预防措施,并对有可能破坏社会安宁,及所引发的严重后果,防微杜渐。

潘官续说,判刑必须阻吓性,以阻止“有样学样”,从而扰乱公共秩序,所以任何“为势所逼”借口而使用暴力,以及个人因素,都不足以构成求情或轻判的理由。

法官彭伟昌任意抵触法律的人,不止行为犯法,精神上也藐视及凌驾法律。(资料图片)

彭官:任意抵触法律的想法若蔓延会带恶果

另一名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则指,有些人在任意抵触法律之余,还自我感觉良好,这种行为,法庭不能过于宽松处理。而持这态度的人,不但行为上犯法,精神上也藐视及凌驾法律,在容易牵动大众情绪的公共议题上,这种态度一旦蔓延开去,会带来恶劣的后果。

上诉庭指原审官对被告未判阻吓刑罚是原则性犯错。(余俊亮摄)

上诉庭指严重非法集结应判囚

另外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定下量刑指示,指若非法集结牵涉暴力行为是有预谋、人数众多、暴力程度、规模、维时长短、暴力引致的财物及人身受伤的损失及玻、及犯案者角色及参予程度等,所以在确保公共秩序上,判刑必须具备阻吓,监禁是合适刑期

潘官续说,在本案上原审裁判官犯了原则性错误,不具阻吓作用、忽略在大规模非法集结中的暴力冲突的风险很高,加上被告不认罪,全无悔意或悔意表面等,而且社服令不适合本案,故认为原审刑期过轻,必须干预判刑,改判黄之锋和周永康各一项参与非法集结罪,分别被判入狱6个月和7个月、罗冠聪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则入狱8月。

案件编号: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