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周庭提呈请胜诉 选举主任仍有权作籂选 周形容属惨胜
香港众志常委周庭去年报名参加立法会港岛区补选,但遭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被“DQ”的周庭质疑选举主任程序不当,未有给予回应的机会,便裁定她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高院法官今(2日)颁下判词,裁定周挑战选举主任决定的选举呈请胜诉,但区诺轩的当选亦变成不妥当。区将于下午见传媒交待情况。周则在庭外称,这是一次“惨胜”,因为法官只是裁定程序出错,惟选举主任仍有权决定参选人的政治立场,及拒绝其参选资格。
申请人为周庭,答辩人为时任选举主任邓如欣和当选议员区诺轩。
周庭形容只是“惨胜”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任何人提倡自决或港独,都不能有意真诚拥护《基本法》。惟法官指出,即使选举主任认为有证据指周庭非有意真诚拥护《基本法》,但也应给予机会解释,因为给予对方辩解机会,是保障程序得以公平的一项重要原素,故认为选举主任在处理周的申请时,有程序不公之嫌,裁定周胜诉,而在该补选中当选的区诺轩,其当选议席亦变成无效。
周庭获判胜诉后,并未有露出笑容,她接过判词后在庭外形容,是次胜讼是“惨胜”。虽然法官因程序不公而判她胜讼,但同时亦再次确认选举主任有权力判断参选人的政治立场,以决定是否拥护《基本法》,即选举主任仍有权就参选人的政治主张,来决定其参选资格,周称假使她再参选,选举主任有向她查问,该主任仍可裁定她不合资格,故她形容的这次胜利,只是“惨胜”。
是否有补选须视乎是否有人上诉
至于因本案的裁决,令2018年的立法会港岛区补选无效。周庭说会否再有补选,要视乎本案是否有人上诉。被问及若日后参选,会否避开“自决”等字眼。周回应称,自决是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现时港人的权利、自由不断被打压,港人更应坚持自己的立场,故她仍主张自决。至于日后会否参选,周表示未有决定。
签署声明不足以确定其态度
法官在判词指出,虽然周庭在申请参加补选时,已签署声明表示她会效忠及拥护《基本法》,但法官认为,这项要求,并非是一种形式上的表态,也非单靠签下声明就可以满足。故选举主任若认为有强烈而清析的证据,令人客观地认为该候选人有意图不维护《基本法》,仍是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然而,若要界定根据甚么要求,才会算作不乎合资格,法官认为这将会成永不终止及无果的辩论,但法官认为,选举主任仍是有权就确实的资料,去裁定一名申请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并作出取消其参选资格的决定。
周未有机会辩解涉重大不当
法官又认为,即使选举主任认为周庭并非真诚地意图维护《基本法》,但也应该给予周解释的机会,因为让被指控的一方有机会作辩解,并听取其解释,是程序公义上非常重要的一环,不宜轻率地闲置。本案中,不见得选举主任须在赶急的情况下决定,周在这情况下被剥夺这个权利,实涉及重大不当,故裁定周的呈请得直。
未有机会解释 程序不当
周庭的律师早前陈词指,周已在誓章中表明支持一国两制。香港众志提倡公投,香港独立只是其中的选项。周的律师指,法例只要求获提名的立法会参选人在提名表格声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周当时已提交提名表格及已签署的声明,选举主任只可在参选人无签署声明下,才取消资格。选举主任没有给予机会周庭回应,属程序不当。
政府指选举主任决定正确
政府的代表回应指,《基本法》订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众志提出的“二次前途自决”的说法,违反了宪法原则。周去年参选时,在“政治联系”一项填写香港众志,未有与众志切割。政府的代表指,选举主任达致一个正确的决定,认为周不能真正拥护《基本法》。
案件编号:HCAL80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