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解读】 父杀自闭儿判囚4年 法律是否不外乎人情?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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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父亲蔡善鸿为照顾患有自闭症儿子至压力爆煲,最后亲手把儿子杀死,原想自刎与儿子一同离开,最终获救。他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认误杀,昨天被判入狱4年。 虽云“身体发肤受诸于父母”,但父亲无权夺去儿子的性命,案中的父亲承受非一般压力,逾七百多个家长为他写求情信。法理与情义,法官如何取舍呢?

克拉珀姆马车巴士是英国维多利亚年代的公共交通工具。(By Colin Smith)

法官潘敏琦昨(8月11日)判刑时形容,这是一宗悲剧,也特别提到法庭必须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并提到英国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坐在克拉珀姆马车巴士上的人”(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有如现今乘坐列车的平民百姓。意指法庭假设成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考虑刑期。

昔日马车巴士“普通人” 今日列车上的乘客

究竟什么是“普通人”的角度?翻查英国案例,克拉珀姆是英国伦敦南部的一个车站,英国法庭在二十世纪初,仍是维多利亚时代,那里主要是平民聚居的地方,当地有一种马车巴士,专门接载当地人到伦敦市中心。英国法庭在1903年,于一宗诽谤案中初次以“坐在克拉珀姆马车巴士上的人”概念,意指受过教育、但非专业人士,就如街上的行人(Man on the street), 亦即普罗大众。潘官以“贴地”例子解释,昔日马车巴士上的人,就有如今天在筲箕湾乘列车的乘客。

英国最高法院于2014年一宗商业诉讼案的判辞中,就“坐在克拉珀姆马车巴士上的人”作更深入的解释,并提到乘坐那些马车巴士的乘客众多,但也是最脆弱的一群,并且是社会上有常理的人。

然而,该判辞又指,法律上假设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并非只建基于目击者所见到的情形。法庭可因应案件的环境证供,作进一步考虑。法庭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考虑被告身处的环境下,所作的表现。

老婆: 我带安裕走啦,你放心,我会带着他。 详细分析: 安裕在生多方面全是负面的,全家都很辛苦。他不在的话,全家都安宁,本来想拖多两年的,但我很怕,有甚么闪失就后悔莫及。 安裕对哥哥我不敢想像,我行将60岁,身体日差,很累了,有用的东西给有需要的人。如果火化后,把骨灰撤下大海,以后也不用拜。
被告蔡善鸿写给妻子的遗书
爸爸真的舍不得你,但是我更不想你在这种情况下成长。爸爸和哥哥去移民寄宿啦,你可以过正常的生活,不用寄(记)挂我,听妈妈和干(干)妈妈的话,就是啦。
被告蔡善鸿写给幼子的遗书

法与情同样要考虑

潘官昨天判刑的开场白,就引用了被告写给妻子的遗书,并指这宗父杀子的案件,在任何角度看,都是一宗悲剧。案件本身存在很大的矛盾,因为法庭不容许有杀人行为,父母亦无权杀害自己的儿女。杀人者,都必须受到惩罚。然而,法庭亦不能忽略被告行凶的目的。

她指被告在其遗言中指出,怕自己年长及身故后,患有自闭症的儿子安裕会伤害其母亲和胞弟,被告为了家人的最终利益来牺牲自己,才犯上本案,认为被告并非一个自私的人,重犯的机会低,对公众不构成危害,故只判被告入狱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