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查手机前须有手令 美国3年前有相同判决 裁定违宪

撰文: 林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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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七一游行,5名示威者包括前民阵召集人杨政贤等,遭警方拘捕时,没收手机调查,他们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直指警方侵犯私隐,有违《基本法》及有关人权的法例,高等法院今日(27日)判杨政贤等人胜诉,强调除非情况紧急,否则警方没收手机前,须先有手令。
其实于3年前,美国最高法院也曾出现类似判决,有律师直言,若有警察再明知故犯,市民便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侵犯私隐,并向警方投诉违规,再由监警会跟进,违规警察将受纪律处分。不过之前发生的个案,则无追溯权。

民阵被没收手机案(左起) 四名人士:陈倩莹、陈小萍、杨政贤、洪俊毅。(资料图片/陈雯慧摄)
凡任何人被警务人员拘捕,如该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报章、簿册或其他文件、以及该等报章、簿册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录、任何其他物品或实产是对调查该人所犯或合理地怀疑该人曾犯的罪行有价值的(不论就其本身或连同任何其他东西),则在该人身上或该人被拘捕现场或现场附近搜查并取去上述各物,乃属合法。
《警队条例》第50条(6)

今次的司法覆核源于3年前七一游行后,警方登门拘捕杨政贤等5人时,没收手机调查,当时警方是基于《警队条例》第50条(6)赋予的权力。不过该条文为20多年前的条文,连“手机”二字都无注明,杨政贤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认为条例过时,警方做法亦侵犯私隐,有违《基本法》及与人权有关的法例,最终在高院获判胜诉。

3年前的伞运,曾多次爆发警民冲突。(资料图片)

伞运期间约20人遭警查手机 惟律师指无追溯力

香港比美国足足迟了3年,才订明警方有关做法违规,而这3年间,曾发生雨伞运动、多场反水货客的“光复行动”等,港警都曾即场查阅示威者的手机通讯或其他资料。杨政贤坦言,当时民阵曾接获约20名示威者指,曾遭警方强行查阅手机。不过有法律界人士坦言,今次司法覆核胜诉并无追溯权,当时曾被查阅手机的市民无法追究。

该法律界人士续指,若日后警方再明知故犯,市民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侵犯私隐,以及向投诉警察课投诉,再由监警会审核,涉事警察将要受纪律处分。不过有律师坦言,由于只属违规,不是违法,故涉事警察不会有刑责。

就今次的司法覆核结果,警方发言人指,尊重法庭判决,会研究判词,并就跟进行动征询律政司意见,包括判决对现时检取及检验手提电话作罪案调查用途的做法,以及程序可能构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