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风云2】丁屋特权实施近半世纪 符合《基本法》传统权益?
新界男性原居民享有丁屋特权几近半个世纪,不少市民质疑这种与生俱来的特权并不合理。丁权最大的“挡箭牌”是《基本法》第40条,条文所涉的“传统权益”,俨如不可撼动的铁规则。惟翻查历史,丁屋政策实行仅44年,历史是否悠久,又是否新界人传统,一直各有说法。有研究香港历史的学者亦指出,丁屋政策于殖民时代衍生而成,是否“传统权益”,仍有待商榷;而当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李柱铭直指,丁权既非“合法”,亦不是“传统权益”。
撰文、摄影:《香港01》记者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政府卯力发展新市镇,不断在新界收地,并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派发换地权益书,导致滥发局面。政府无法以地赔地,为补偿原居民,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容许原居民向政府申请俗称“丁屋”的小型屋宇。
港英政府早知丁权或被滥用
政策一出台,马上出现利用丁权图利的情况,令港英政府多次暂缓丁屋申请,据新界乡议局出版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特辑》,1978年8月1日新界政务司致函新界乡议局,当中有一份谈及关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情况的文件,曾有以下一段文字:“新界民政署署长1972年11月29日之函中曾指出新政策(编按:即丁屋政策)之目的为协助诚实之村民。新政策可能被滥用,而其成功则有赖村民之合作。”
至1981年,政府甚至推行“乡村扩展区计划”,顺应原居民要求扩大村界,让没有私人土地的原居民申请以私人协约方式,在政府土地盖建小型屋宇,方便其住屋需要。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社会每提丁权均不了了之
不过,丁屋政策推行至今,其特权性质一直为人诟病,社会经常有声音批评,政策对非原居民及对女性原居民造成不公。丁权问题从英殖时期,顺回归之势过渡至特区政府,稍一提起处理问题,原居民都“未打先痛”。2004年,地政总署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提高申请丁屋的门槛,原居民强烈反对,扬言要在七一游行上街抗议,时任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后与当时的乡议局主席刘皇发开会商讨,最终搁置计划。2012年,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突然提出终止丁屋政策,指新界原居民丁权不能永久延续,建议在2029年划界,此后出生的男丁将不能享有丁权。言论一出,马上遭乡议局猛烈抨击,林郑月娥其后为事件降温,澄清言论只是引述他人说法,政府无意废丁,事件最终不了了之。
直至2015年底,沙田套丁案再掀丁权风波。11名原居民串谋发展商套丁图利,被裁定串谋诈骗罪罪成,判囚两年半至三年不等,社会上催生废丁之说;另一边厢,乡议局连珠炮发,先指政府曾发信确保不以刑事检控转让丁权,再登报表明“企硬”,不介意与政府对簿公堂,甚至寻求人大释法,为丁权风波作最后定夺。
其实翻查政府文件,丁屋政策的原意,本来只为改善新界原居民的居住环境。一份1972年11月14日的行政局文件(文件编号XCR(72)219)显示,丁屋方案是为了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及卫生水平(The present proposal is aimed at the improvement of housing and sanitary standards.),但由1970年代至今,却一直被滥用,更有变本加厉之势。
乡议局执委:不存在截龙问题
思汇政策研究所2015年曾发表调查报告,估计未来需要约12平方公里土地,方能满足估算最少达8万5千宗未完成的丁屋申请。加上沙田“套丁案”暴露出丁屋政策的漏洞及背后牵涉的庞大利润,“取缔丁权”的声音愈来愈响亮。
乡议局执委兼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接受《香港01》访问表示,丁权不但不应被取缔,甚至毋须截龙,他解释,政策规定申请丁屋须“有丁有地”,但有地的男丁实际并不多,只要这班有潜力的男丁用完手上丁地,自然不会构成土地问题。“正如护照一样,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但能否出国旅行要看你有没有旅费。如果说担心每个人都去申领护照,那么700万人便有700万个护照,担心机场会因而爆棚,这是歪理!”
薛浩然一再强调丁屋政策本身没有问题,认为“套丁”问题只是执行过程的问题,可以透过跟政府磋商解决。“套丁本身是技术问题⋯⋯你技术上犯错误,咪捉你啰,你明白吗?”薛回应。
学者:丁屋政策非古已有之
研究丁权的树仁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张少强,则回到丁屋政策的起点谈起,认为从历史角度而言,丁屋政策与新界人传统似乎无太大关系。“严格来说,(丁屋政策)不是古已有之的事,是因为(殖民)政府要收地所衍生而来。”他解释,丁屋政策乃殖民时代演化而成的新增权益,至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原则下强调维持现状不变,但所谓的保留现状,其实包含港英政府管治新界的特殊政策,“英国人保留新界权益,而中国又去保留英国人保留新界人的权益”,故此他认为丁权与真正传统权益有分别。
谭耀宗:丁权97前有 97后应继续
追本溯源,当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讨论新界原居民权益问题时,时任乡议局主席刘皇发大力捍卫新界原居民权益保障,并指草案有关原居民权益的条文应用上“传统权益”一词,最后才促成“保障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的第40条。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的谭耀宗对“传统权益”就有另一种诠释,他认为“传统咪一路有开㗎啰,九七之前都有,九七之后继续啰,就系咁理解。”因此他认为“无得玩字眼”,以视丁屋政策不属“传统权益”。
不过,另一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指,谭耀宗认为97前所有原居民权益均属“传统权益”的看法“太笼统”。 他说,条文所指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首先你系要传统,跟住要合法”,他质疑丁权既非传统权益,亦不合法。他认为所谓传统,只包括原居民的祖堂继承等权益,但丁屋政策于72年始落实,“如果英国人搞出嚟,就唔系‘传统权益’”。另一方面,李柱铭亦点出丁权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点解男丁有,女丁又无呢?”而香港岛亦有少量原居民,李柱铭反问何以他们又不被法例所涵盖。
李柱铭又认为,香港、九龙及香港岛的土地拥有权在回归后无异,不明白新界原居民何以有“特权”,直言“丁权不能够不断扩展,愈来愈‘着数’。”简而言之,他认为丁权发展至今,实为“发达权”。
丁权不能够不断扩展,愈来愈“着数”。点解唔限制,反而愈嚟愈“过瘾”?
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市民郭卓坚,去年12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案件编号:HCAL260/15),要求立法取消新界原居民的丁屋权利,答辩人分别为民政事务局局长及地政总署署长。
他在入禀状表示,丁屋建屋政策违宪违法,时任新界民政署长黎敦义于1972年,在立法局宣布实施丁屋建屋政策时,强调有关政策只是中短期措施,属临时的恩恤政策,而非原居民特权。惟有关政策实施至今已43年,政策对其他本港市民不公,认为应取消政策。
郭卓坚表示,本来排期今年7月开审,但据知仍有文件要准备,或在今年底才展开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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