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终审法院一致裁定曾上诉得直 毋须重审
前特首曾荫权被指在任处理数码广播牌照时,与申请牌照公司的股东洽谈租约而未有向行政会议申报。他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并已服毕一年刑期。惟他仍就定罪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质疑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出错。曾在今年初出狱时曾称:“寻求真理清白要坚持。”终院今(26日)颁下判词,裁定曾上诉得直。
曾感谢法庭还他清白
曾现与家人欧游,他并没有现身法庭,只由律师代表到法庭领取判词。曾荫权之后透过公关发表声明,对这缠讼7年的案件终完结心满感恩,并感谢太太要他坚持,让法庭还他清白。他亦称,很担心履行公务,在不涉贪腐的情况下,遗漏申报利益而被列作刑事罪行,若这成先例,并成为往后的法律依据,令公职人员为避嫌而不积极参与决策,导致施政失效。曾称他很感谢终审法院判他胜诉,不枉他当日坚持信念。
案件毋须重审
终院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撤销曾的定罪及判刑。由于曾已服刑完毕,认为案件重审并不符合公义要求,因此不作任何重审命令。终院法官指出,曾荫权罪成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其案情建立在曾荫权和黄楚标的交易未能被证实为贪污的基础上。是次上诉主要争议,是曾荫权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及其“严重性”。
不披露不等于隐瞒
终院指,原审法官向陪审团总结案情时,指“明知故犯”可以理解为“有意”,而非意外和疏忽。惟终院认为原审法官在此方面指引不足。当决策者作出相关决定时已经考虑是否需要披露自己在当中利益,但决定毋须这样做,此决定或可被称为“有意”,但他只是不知道或不认为有责任披露,便不能被称“明知故犯”。
一个有意识地不披露决定,虽然决定是错误,但不等于隐瞒。在不涉贪污成份的案情中,“明知故犯”这元素富有争议性,但原审法官指引时未予以解释。
必须考虑不申报的动机
此外,原审法官指引“严重性”元素时,指它必须是“严重而非琐碎的”,并要求陪审团考虑曾的职责及官职,以及他偏离职责的程度。
惟终院指,此方面的指引同样不足。在本案中,由于未能确立贪污一事,因此在评估上诉人偏离职责的性质、程度和可引致的后果,便必须考虑他不申报的动机、有什么要披露等,但原审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当分析。
2015年被起诉案历时近4年
现年74岁的曾荫权,于2012年快将卸任行政长官时,被传媒揭发他曾与内地富商洽谈深圳东海一物业,曾事后到电台解画,承认计划租用该单位作退休居所,但因疏忽未有申报。至2015年9月,廉署正式落案起诉他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转至高等法院开审前数月,控方突加控他1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
两次审讯一项罪成
曾荫权的案件,于2017年初正式开审,但首次审讯中,只被裁定1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即指他未申报与黄楚标洽谈租约的指控罪成,被判囚20个月,另一项指他推荐为他作设计工程的建筑设计师何周礼授勋,而被控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则罪脱。控方就曾收受利益的控罪重审,惟陪审团仍未能达成有效裁决,故曾最终只背负一项罪名。他去年就该罪上诉,只获准减刑至12个月,曾即回狱中服刑,今年1月已刑满出狱。
虽然曾已刑满出狱,但他仍未有放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定罪作终极上诉。该罪指曾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特首及行会主席的身份,参与处理雄涛广播的牌照等3 项申请时,未有向行会申报,他当时正与雄涛股东黄楚标在深圳东海花园物业洽谈租约。
强调曾只是判断错误
曾荫权在终极上诉时,再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万江仪,万聆讯时称,曾案发时是认为他和黄楚标洽谈的租约是真实的交易,租金是合乎市价,因此未有申报。万江仪指,曾荫权只是判断错误,而非恶意隐瞒。惟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遗漏此重要的控罪元素,未有就曾荫权在案发时知道其不申报行为属不合法作出指引。惟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却质疑,披露租约实属常识。
万江仪又指,原审时陪审团未能就另一项涉贪污元素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达致有效裁决。在欠缺贪污元素下,原审法官未有就什么利益冲突需申报,或会引致的严重性等提供指引。
控方强调曾故意隐瞒
代表律政司的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则指,曾被裁定罪成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并非以贪污指控为基础,而是指他故意作出隐瞒,未有向行会申报相关利益冲突。David Perry续称,涉案事件在2012年被传媒广泛报道后,曾荫权向外界的说法中,未有提及他疑曾收取李国宝的35万元的事,以解释涉案的租约等。David Perry又指,原审法官没有错误引导陪审团,亦有提醒陪审团独立考虑每项控罪,认为定罪稳当。
案件编号:FACC 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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