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罪行】法改会倡立“窥淫罪”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
在小学老师用手机拍下叩门试题一案,终审法院厘清“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适用于取用自己的电脑犯案,即律政司以该罪行作为“万能Key”控告偷拍裙底等不再可行。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30日)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特定的窥淫罪,以针对在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例如以照片、录影带或数码影像形式的行为;以及新订一项特定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可涵盖任何地方,不论有关行为是在公众或私人地方发生。
窥淫罪:以性目的观察他人或视像记录刑事化
报告书订立一项特定的窥淫罪,内容参照英格兰《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条,将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刑事化。这类行为严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权。法改会赞成采用英格兰模式,理由是:英格兰模式涵盖有关行为的所有方面,包括进行观察、安排渠道及进行记录;为了得到性满足是罪行的一项元素;以及在法例中为“私人行为”下定义。
偷拍裙底罪涵盖任何目的及发生地方
报告书亦建议,应订立一项特定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内容参照英格兰《2003年性罪行法令》新加入的第67A条,同时需顾及以下四项事项,包括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行为不论目的为何,皆应定为不合法;应订立额外罪行,这项罪行可列为性罪行,并为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所涵盖;如在审讯中未能证明有关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这项条文作为法定交替罪行;及应涵盖任何地方,即不论有关行为是在公众或私人地方发生。
报告书指,“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是一项“全面性”的条文,好处包括可以将受雇于第三者的人所作出的有关行为刑事化。这些人干犯这项罪行,可能是为了得到金钱回报,而不是为了得到性满足或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惊恐或困扰。如在审讯中未能证明有关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这项条文可作为法定交替罪行。
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由邓乐勤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就实质的性罪行全面检讨研究后,所撰写的报告书,曾分别于2012年9月、2016年11月及2018年5月发表三份咨询文件。律政司指,鉴于在咨询期间收到广泛支持意见,以及有迫切需要订立这些新罪行,法改会决定特别迅速地在小组委员会完成余下工作前先行发表这份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