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案】独立屋设盛水量达14吨泳池 潘僭建罪成罚款2万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丈夫潘乐陶,被指在住所花园设置储水量达14吨的泳池,遭票控违反《建筑物条例》。潘否认指控,强调水池不会影响建筑结构,其律师更指水池似“游水版跑步机”可安装和拆缷,绝无构成危险;控方却认为,条例原意是保障建筑物安全,潘明知水池应受规管并需先作申请。裁判官苏惠德今(23日)裁定该水池属建筑物,判潘罪成,罚款2万元。
潘未有现身法庭
潘乐陶今早并无在法院现身,代表他的大律师麦剑祺表示,潘因病不适,现留院治理,故今日不会到庭。裁判官指案件只属传票,被告有律师代表亦可,故在潘缺席下读出裁决,裁定潘罪成。官又称,即使水池未有构成危险,但仍属条例中的建筑物,遂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潘乐陶,78岁,是一名注册工程师,被指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于屯门小榄海诗别墅3号屋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一个水池构筑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
被告未有向屋宇署申请
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早前结案陈词指,《建筑物条例》的原意是保障建筑物安全,涉案水池长4.65米、濶2.5米、高1.24米,盛水量达14吨,可产生逾12千帕(kPa)压力,建筑结构或受影响,被告须向屋宇署提交申请。蔡道,控方毋须证明水池超出楼板负荷,重申此案争议为被告有无递交文件,及有无获署方批准。
水池用途设计是永久之用
他谓,辩方专家同意要查看图表并计算,才可验证水池安全,而其早期的检测也曾误用了另一楼板的重量计算,这更反映出署方的监管及批准对确保楼宇安全之重要。此外,水池的用途、设计等显示它是作永久之用,属于受条例规管的“建筑物”。
辩方形容水池乃游水版跑步机
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则指,条例并无清晰界定何为建筑物,故应按个别情况审视。辩方专家曾称涉案水池是由预制组件组装而成的endless pool,即游水版跑步机,容易安装及拆卸。他又道,水池以胶袋盛水,形容它如金鱼街装著金鱼的塑胶袋,而非构筑物。辩方强调,水池不会影响建筑结构,绝无构成危险,并表示被告是注册工程师,其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年资逾40年,亦曾担任主席,只需稍作计算便可知道水池没有危险。
案件编号: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