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案】官指水池庞大属建筑物故罪成 潘临裁决突病倒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被发现其名下独立屋,在未有提出申请下于花园设置大水池,因而遭到票控。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盛水量达14吨的水池,是否一件“建筑物”。潘指水池可以随时拆缷及移走,不属此类。裁判官却未有认同,并称即使水池未有对主建筑物构成危险,但水池体积庞大,搬运也花人力物力,认为是一件建筑物,并裁定潘罪成,但只判他罚款2万元。
潘曾称百分分信心无罪
78岁的被告潘乐陶,本身亦是一名注册工程师,他在去年12月案件提堂时,曾说有“百分百信心”不会有罪。然而在裁决日却未有在法庭现身,其律师却指潘昨晚突患病未能出席聆讯,律师并无透露潘患了何病,只称他入了医院并要留医,而裁判官苏惠德亦指案件简单,而潘亦有代表在场,故在潘缺席下宣读裁决。
业主有责任向署方作申请
苏官在裁决中提到,潘现被控的条例对“建筑物”的定义不详尽,但他了解用意为保障建筑安全。涉案水池虽易于安装拆卸,但这不是评定它是否建筑物的唯一因素。
法官谓,水池被木板围著,该些板块与地下饰面类近,明显有作配衬。即使拆走内里的钢板毋须花复杂的工具及大量的人力、时间,但仍须拆走木板,而拆卸后会见到裸地。若将水池移到花园其他位置,则需花额外的金钱和时间。他同意控方指水池非临时的建筑,从构造及物料设计可见有某程度的永久性。此外,他提到水池占整个花园面积15%,可盛14吨水,面积及重量庞大。
法官强调,在现时制度下,业主有责任事先申请并征得署方同意。他裁定水池是受条例规管的建筑物,判潘罪成。
官指水池不同于水箱
虽然苏官判潘罪成,但他却未有接纳多项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的说法,如屋宇署时任总测量师潘玉龙曾提到,署方的实务守则要求如建造逾9立方米的玻璃纤维水箱,须向署方申请。但苏官谓,该守则限制的是大厦水箱,例如供水系统,且涉案水池并非玻璃纤维水箱,故不受该守则所限。
不能因用途来判断是否受规管
另外,专家又曾指水池会影响花园楼板结构,苏官也认为说法过于笼统,亦未有解释会有何严重后果,及如何影响排水系统。此外,控方专家曾指水池为泳池,并以此意图用途来判断水池受条例规管,官今也认为控方专家如此推断令人感混乱,更指控方专家如检控官,拒接纳其供词。
接纳水池不影响大宅结构安全
苏官基于水池拆卸前后的实地视察,亦吻合水池相片及其他证据,而他也仔细研究图则及计算,遂接纳他指水池不会影响大宅结构安全。
辩方大状麦剑祺求情指被告没案底,身为工程师的他是业界领袖,又曾于1996年获颁发英帝国官佐勋章,于2003年获颁铜紫荆星章。他谓被告关心环境、技术发展等,设立的慈善基金曾捐款一亿予科技大学。他重申水池没有危险,此案是技术性入罪。裁判官最终罚款两万元,被告须于14日内缴交。
相关法例最高罚款40万入狱2年
潘乐陶被控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于屯门小榄海诗别墅3号屋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一个水池构筑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这例一经定罪,被告最高可被罚款40万及监禁2年;而若有关罪行持续,则每一天另罚款2万。
案件编号: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