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案】郑若骅卷僭建丈夫当灾 案件历时逾年 今裁罪成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去年履新后,随即被揭发居于屯门大榄的三层独立屋至少有四处僭建物,其丈夫工程师学会前会长潘乐陶持有的三号屋亦发现僭建物,被指于屋外构建僭建游池,去年尾遭票控受审。事情由被揭发到当局发出票控,历时一年多,今早(2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僭建罪名成立。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去年一月六日履新,旋即被揭发位于屯门海诗别墅住所涉嫌僭建,其丈夫、工程师学会前会长潘乐陶持有毗邻的单位亦有僭建物,惹起轩然大波。
去年12月21日,刑事检控专员发声明,指考虑了资深大律师意见、屋宇署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的原则后,同意就郑若骅有关四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潘乐陶长女)有关三号屋的僭建物,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理机会;但潘乐陶有关三号屋的僭建物,则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会对潘作出票控。
负责案件的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资深大律师征询蔡维邦大律师的最终法律意见后,认为3号屋的僭建物,即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刑事检控专员申请传票,检控潘乐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一经被定罪最高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2年;或经证明并获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则另处罚款$20,000。
有关案件今年一月中于屯门法院提堂,潘乐陶由资深大律师麦高义(Gerard McCoy)代表,他否认指控,对并传媒称“有百分百信心能洗脱罪名”。案件审讯约两个月,于上月尾作(28日)作结案陈词。控方指,《建筑物条例》的原意是保障建筑物安全认为水池属永久建筑,形成的压力或影响建筑结构,被告须向屋宇署提交申请;辩方则称,被告作为一名资深的工程师,稍作计算也知道水池不会对建筑物构成危险。
案件编号: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