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泛民修订全遭否决 忧可引渡到内地 比23条更严重
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便可将香港少女潘晓颖在台湾遭香港男友杀害一案中的疑犯从香港引渡到台湾受审。惟民主派担忧先例一开,使中国内地政府日后可援该法引渡在港的政治犯到内地受审。毛孟静、杨岳桥动议,分别反对今次修例适用于中国其他地区,先处理与台湾有关的修订事宜,均被17票反对而否决。
涂谨申:影响深远超过23条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民主党涂谨申表示,自己关注引渡协议20多年,认为当局籍案修例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质疑为何不与台湾按国际标准商讨,如均适用的国际人权公约。他提到,本港法庭在审视引渡个案是只能审视有无表面事实的成立,不能确保其他地区有律师辩护、公平审判的法律制度。他形容,“影响远远超过23条。”涂谨申指,中国亦有签署《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事实上中国在1998年签署后,国务院并未提出议案,修改内地现行与公约抵触的法律,公约亦至今仍未经全国人大审议和批准。
热血公民郑松泰亦质疑,当局如何界定何为政治性质罪行,如涉及国家安全、及“铜锣湾书店书商案”,是否可向内地交人等。
公民党杨岳桥表示,该条文附件所列明的罪行,其中包括与税相关的犯罪,是内地加罪的常见手法。他质疑,究竟当局为何不能在修例上只处理台湾,又质疑如何保障特首在引渡问题上不受其他地区的政治压力。毛孟静质疑,修例的前提是承认台湾为中国一部份,台湾当局方面是否仍愿意在该前提下,与港府协议引渡,以及既然按本港法律,视台湾为中国一部分,认为可在订明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国其他部份的条文上,加上“台湾除外”便可。
谢伟俊:艾未未有政治罪 亦有经济罪
谢伟俊批评泛民是散播恐惧,以艺术家艾未未为例,除了政治性质罪行,亦不能忽略其身犯的其他刑事案。他又认为,有人对中国司法制度无信心,但据其个人经验,现时互有协议的菲律宾,司法情况比内地更坏,“几衰都衰唔过菲律宾。”他认为,本港向来按条例是秉承台湾属中国的一部分,认为当局无需理会台湾是否接受。
区诺轩:疑违反1996年至今中港政府商讨原则
议会阵线议员区诺轩批评,特区政府研究和商讨20余年,曾订下初步方向的五大原则,但今次政府修例彻底改变立场,文件对五大原则只字不提。 会议上区诺轩重提中港两地商讨逃犯移交的发展,批评今次文件粗疏。
区诺轩指,1996年,政府承诺将会就中港之间的引渡安排另行立法,而不会直接将《逃犯条例》适用于内地。
到1998年,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指出:“鉴于两地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极大差异,必须审慎行事”,并重申政府一直以“维护一国两制和保障港人利益为首要考虑。”当年,政府建议制定中港逃犯安排时应依从“五大原则”,包括要“顾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两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异”,而最终安排亦“必须获得香港市民接纳”。
2000年,中港两地举行了四轮专家会谈。当时有份参与会谈的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纪慧玲曾公开表明:“《逃犯条例》的规定可供借鉴,但未必适宜全盘套用在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移交逃犯安排”。同年保安局亦表示:会就与内地订立的移交逃犯安排征询公众。
区诺轩认为,现时李家超坚持不就修改《逃犯条例》公众咨询,只将十页文件予保安局网站,并拒绝公众咨询。他在会上,就上述疑问质询李家超,但李未有正面回应,区诺轩质疑,今次政府藉单一案件为契机,理据薄弱。
李家超:良心不容许法律缺陷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今次修例的触发点是该宗台湾凶杀案,台湾已提出移交疑犯的司法协助。该案亦揭露现时制度上的法律缺憾,有关情况今次在台湾发生,他日都可能在其他地区发生。李家超表示,手头上仍有三宗港人在港被杀,但疑凶藏身外地及内地;另有一宗是在外地涉绑架案的香港疑犯藏身本港。
他指,“修改香港的法律,不须向特区以外的人咨询。”他批评,“将焦点放在某一部分是不公平。”强调今次修例不是为了单一司法区去做。就议员多番质疑本港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差异,李家超表示,多个西方国家都有与中国签订有关引渡条约,如法国、西班牙及意大利等。
李家超指,目前的确有法律缺憾,“试问我哋系咪要容许一个外地杀人,或者性侵犯儿童,或者强奸等逃犯,同市民每天一齐生活喺香港,威胁市民嘅人身安全呢?”他称可选择不处理,比现时建议修例更易,但“我的良心是不会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