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交逃犯】移交范围涉46重罪 绑架、逃税、重婚可移交内地?
20岁少女疑遭19岁男友在台湾杀害,疑犯逃回香港,苦无引渡安排。港府近日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堵住漏洞。一旦成功修例,有望彰显公义,但亦暗藏疑虑。根据当局建议,有46项严重罪行或适用于移交范围,若有港人在内地触犯了如贪污、逃税、重婚、伪造帐目等罪行,内地也可要求特区政府将逃犯移交。
港府近日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修订建议“一次性个案移交”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内地、澳门、台湾。根据修例建议,涉及的罪行,需在本港亦构成罪行,而相关罪行,于两地法律均属可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或更严厉的刑罚的罪行,才能启动有关安排。
重婚、卖淫、非法堕胎或可移交
有关的46项严重罪行,详列在《逃犯条例》附表1内,细看当中46种罪,除了谋杀、误杀、强奸、绑架、劫持人质贩毒等暴力罪行外,一些属于“经济犯罪”的罪行,如贪污、逃税、走私、串谋诈骗、涉及破产或清盘法所订的罪行,也在名单之列。此外,重婚、卖淫、非法堕胎等罪名,也包括在内。换言之,假若修例获通过,香港除了可引渡拖箧弃尸案疑犯到台湾;若有港人在内地或澳门涉贪污、逃税、重婚等罪行,也有可能被移交到相关地方。
澳门可向香港提移交要求
以刘銮雄澳门涉行贿官员案件为例,2014年华人置业前主席刘銮雄及本港商人罗杰承在澳门涉以2,000万元贿赂澳门前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被当地判行贿及清洗黑钱罪成,各判囚5年3个月,惟二人留在本港并无到澳门服刑。据了解,若是次修例通过,会出现追溯期的问题,届时澳门可向港府提出移交要求。
保障范围:死刑、政治犯不移交
现时本港与签署了移交逃犯的国家,会循数大原则考虑是否移交逃犯,包括逃犯所犯的罪行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构成犯罪,且双方的法律均属可判处1年以上的监禁或其他形式的拘留或更严厉的刑罚的罪行,才可请求移交罪犯。其他的原则亦包括死刑犯、政治犯及军事犯等不移交。
可提司法覆核、酷刑声请
今次修例,港府列出对人权保障的范畴,包括有关罪行不能有违“一罪两审”,若涉政治性质罪行、因种族、宗教、国籍、政见而被检控的案件,港府可拒绝有关请求。此外,涉案人士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出酷刑声请,也可对最后的移交令提出司法覆核。若走足相关程序,或需历时“十年八年”。
涂谨申:宜只跟台签订一次性的协议
不过,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涂谨申今日(13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不同意保安局的建议,他提及过去20年,中港两地多次就移交逃犯协议进行商讨均无果,或因中央政府也认为中港法治制度相距太远。涂谨申认为,就是次案件,港府可与台湾商讨,就港男在台杀人一案签订一次性的协议。涂谨申认为,港、台两地可就移交逃犯协议商讨,惟需得到中央政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