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师误导客人 218元服务埋单变518元 违商品说明条例判社服令
撰文: 郭颢添
出版:更新:
女顾客收宣传单张见美甲套餐收费218元,便到屯门一美甲店享用服务,惟疗程中途才被知悉部份服务要额外收费,最后埋单要多付三百元至518元。女顾客不服作出投诉,美甲师早前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罪成,案件今(28日)在屯门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法庭有必要显示此等经营手法不能继续,判被告社会服务令80小时,并需赔偿女事主300元。
被告周韵诗,23岁,被控于前年5月7日在屯门青海围万宝商场“富甲一坊”的美甲店,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
事主曾询问是否包两服务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案发当日收到传单,见单张上写著能以218元“试用价”试做“光疗树脂甲”,又写著“延长”(驳甲)及“画花”等字眼,便到店内询问是否也包括在内,当时被告答“系”,女事主认为这试用价包这两项目,便接受服务。
疗程中途才被告知额外收费
惟至服务中途,被告才跟事主说“延长”是要多收100元,又指单张指“延长”是指“可延长”,女事主初时仍继续疗程,至后段被告又说“画花”也要另加200元,事主曾想拆甲,但亦要追加其他收费。
事后才解释服务非全包
女事主最后接受全套服后后,往消费者委员会求助,有店员事后与事主接触,并称套餐是“五拣二”,并非全包,女事主不接受,案件后转交海关跟进。
裁判官判刑时指,本案性质非轻微,被告未有向客人解释收费,在案中扮演具份量角色,又指商户要讲清楚细则,客人才有合理及公正的选择。
案件编号:TMCC 134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