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金管局管银行不管财仔 原来政府从无打算遏止滥贷?
港人过度借贷问题备受关注。本栏曾提到,财务公司(财仔)发牌制度宽松、误导宣传、滥批滥借情况屡屡出现。以上现象都在指向一个核心问题:财务公司放贷不归金融管理局管辖,整个监管责任无人“认头”。对于这个近乎“无王管”的状况,根本政府一直知情,立法会议员亦已多次提出。不过政府的立场却是,金管局角色仅限于保护银行体系稳定,民间的债务问题,并不在其管辖范围,“人肉mp3”过后,问题照旧甚至不断恶化。
【政策分析】财务公司监管系列:
金管局把关银行借贷 远较《放债人条例》严格
如前文所述,《放债人条例》于1980年制订之初,主要为打击高利贷、黑社会、暴力追数等,主要规限利率和发牌,属治安问题,由警方执行,重点不在监管过度借贷行为。警方顶多只能劝谕市民借贷时量力而为,维持市民财务健康始终不是警方主要职务。
同样是放贷,银行却受《银行业条例》规管,归金融管理专员(即金管局总裁)管理。《银行业条例》相对之下严格得多,条例赋予金管局大量权责,例如确保银行机构审慎经营其业务。对于放款借贷,条例对借贷的额度、对象、形式、如何使用中介等等,都有明确限制。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对《香港01》记者表示,《放债人条例》受本身历史背景所限,监管并不完善,但如果由警方成立新机构管理财仔,其一这不像是警方的职责,其二又显得架床叠屋。因此,由金管局规管财务公司,是较合理的做法,民建联认为政府可以研究。
政府解释:金管局只管银行体系
事实上,金管局规管财务公司的问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抛上立法会,不论泛民建制都有提过,但政府答案大同小异,仿如人肉mp3,大体就是金管局的职责只在管理银行体系及确保金融稳定,并非针对放债人,因此相关建议并无足够理据支持云云。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前局长陈家强去年2月出席立法会会议,进一步解释政府理据。他表示,金管局主要职能是监管银行,监管放债业务的措施,都是从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出发。至于市面上放债人所提供的物业抵押贷款总额,相比本港银行业总体未偿还住宅按揭贷款余额不足百分之一。而本港银行向参与贷款业务的放债人提供融资的总额,亦只占本港银行体系总贷款额不足百分之一。由于总量不多,这些放债人即使债务违约,对银行体系产生的潜在风险亦有限,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问题。
以上答案的潜台词,就是政府并无打算刻意监管放债业务,遏止财仔滥贷,金管局之所以有规管银行借贷,只是为了保护银行体系,政府只会管影响到银行的部分。
财仔与金融体系有关 金管局并非毫无责任
其实政府的解释也不能说全错。翻查金管局网站,该局4大主要职能是保持港元汇价稳定、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管理外汇基金。民间借贷不是金管局关注重点。
不过问题在于,财务公司在逻辑上也算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根据陈家强在同一个会议上的说法,放债人的作用是为未能在银行体系取得贷款的人“提供另一个贷款来源”,因此他们“在成熟的金融市场可以发挥一定功能”。
所以财仔的存在,本身就是为补足银行体系的某些局限。即使民间借贷实际数额比例不多,亦未必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金管局也不是零责任,两者无法百分百切割。
学者:金管局管理并非必要 但问题必须处理
中大刘佐德全球经济及金融研究所常务所长庄太量表示,如果单从金融角度,银行要接受公众存款,一旦债务违约会牵涉极大的公众利益,但财务公司则要自行承担风险,所以如果财仔的主要“水喉”并非银行,金管局接手管理亦不是必要。印象中,其他国家由央行或相对应机构直接管辖民间借贷的例子也不常见。
不过他认为,政府应该先认清过度借贷现象背后的问题,因为即使民间借贷和金融体系关连有限,但如果私人贷款泛滥,确实会诱发许多社会问题,未必单纯是治安问题,因此放手不管并非好方法。庄太量建议,政府应先尝试逐步收紧私人信贷批核条件,在入息证明方面尽量贴近银行的要求。尤其如果贷款性质涉及买楼,更加不能欠缺监管。
市民过度借贷 政府岂能“事不关己”?
因此,如何遏止财仔滥贷,根本上是政府整体思维问题。《放债人条例》管理的是涉及放债的犯罪问题,但经近40年演变,私人贷款已过度发展,衍生大量新的社会问题,现实上已明显超越几十年前的治安范畴,既然有新问题,本应有新的方法应对,而不是抱残守缺,死守多年不变的《放债人条例》。
政府想从放债人身上得到“市场弹性”,弥补金融体系的不足,但又不愿正视现有问题,承担背后的监管责任,屡屡用“金管局角色”做挡箭牌,只做一些隔靴搔痒的工作,以至到今日都拿不出有效方法遏止过度借贷。
金融管理问题固然相当复杂,财仔是否应该纳入金管局规管、如果不纳入又应该用什么形式管,社会可以继续讨论,但卸膊、撒手不管显然不是应有做法,政府如果不想市民债务问题继续恶化,有需要从根本调整这种“事不关己”的态度。